原创快评:劳务代偿效果好不好,抓好首尾两端是关键

2024-01-17 10:20:3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重庆环境资源法庭近日审结了首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三人因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损失,须承担生态修复费用8.3万余元。但因三名被告经济能力不足以赔偿全部费用,经多方协调,生态修复费用的30%将由三名被告以劳务代偿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即在案发地附近的长江沿岸参与环境公益法治宣传活动等劳务进行抵扣。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谁破坏,谁修复”,是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基本逻辑。劳务代偿作为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很多地方都已进行了探索。本案就很有典型性,体现了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案件的几个特点:案件发生地大多生态良好、自然资源受到保护,案件类型多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且破坏后果不可逆,涉案金额相对而言不算巨大,涉案人员生产生活空间往往与当地环境有着紧密关联,同时在经济上有一定困难。

劳务代偿这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方式,在充分考虑涉案人员经济和生活状况的基础上,提供了通过特定劳动取酬赔偿的机会。既保障了严惩和打击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力度,让环境破坏者付出应有代价;又体现了宽严并济、尊重涉案人员人生存发展权利的温度;还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作用,引导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现了多效合一。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劳务代偿的做法尚处于散点探索的阶段,还存在适用范围、劳务价值评估、监管保障执行等方面的难点。

本案中,三名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经济能力不足无法直接赔偿全部生态修复费用。为保障劳务代偿方案的有效实施,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配合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核,根据被告的劳务代偿执行情况,出具相关劳务代偿的工作时间、工作情况等证明和评价意见,并视情况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这给了我们启示:要克服难点,保障劳务代偿效果,要抓好首尾两端。

从选用劳务代偿方式开始,就要严格判定其合理性。以劳代偿并不是司法实践中普适的优先选项,但一些情况下可以实现最佳效果。在生态破坏案件中,具备现场修复条件的应优先进行现场修复,对无法修复的损害后果或所需的修复成本进行估价、予以赔偿。选用劳务代偿方式,则要充分调查涉案人员的主观意愿、经济状况、能力条件,在实事求是原则下,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平衡各方权益求得最优解,决不给态度不端的人员投机取巧的机会。只有被告人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承担赔偿责任、履行相关劳务的明确愿意,劳务代偿才有可行性。

在劳务代偿后续工作中要保障执行效果。惩罚不是目的,赔偿只是手段。不管是直接修复、费用赔偿,还是采取劳务代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元化的替代修复方式,最终都是为了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让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失得以补偿,让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越来越少。目前,公众对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比较关注,这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典型案例宣传释法的重要方面,但是对劳务代偿执行情况和效果的回访和宣传力度仍相对较弱。因此,要对劳务代偿的效果进行监管、追踪和评估,真正转变涉案人员的观念和行为,促使其养成保护环境和宣传环境保护的习惯,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将劳务代偿的示范意义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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