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容错激励执法人员担当作为|新《稽查办法》解读

2024-01-17 16:04:45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环执法〔2024〕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相比原《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新办法》将第四章从“奖惩措施”改为“责任追究”,从逻辑、形式、内容等各方面更加严谨、完善、全面地构建稽查责任体系。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等七种情形,体现了《新办法》“内部监督、纠错容错、尽职免责”的精神,在外部执法监督强调“有力度又有温度”的当下,内部稽查同样“刚柔并济”,温暖了执法人员合法合规合理执法之心,有效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更能促进执法人员担当创新。

因我国环境法治进程发展迅速,同时又囿于法律法规(广义)的局限性,当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全过程中所依据的部分法规、标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失、新旧交替重合、竞合、冲突等情况,对此也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等执法依据缺乏、规定不一致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案件调查中以及听证过程中“不然别做了吧,这好像不知道适用哪条”“这个证据需要收集吗?一会儿要求我们做,一会儿说没必要,做不做都有可能被问责,好难”“企业要延期听证,给出的理由也不清楚充不充分、该不该延期?好怕做的不对案件评查被扣分、稽查被问责”等诸多疑惑与“小抱怨”。

以前述延期听证申请问题为例,原环保部印发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办〔2010〕174号)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对延期举行听证会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自2023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沪府令77号)则未对延期听证作出规定。当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进入听证阶段时,难免会面对行政相对人各式理由的延期申请,而此时,时间较早、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特殊领域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刚施行不到一年、一般领域的政府规章《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并不一致,应当适用哪一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仔细辨别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从用语上能够分辨出立法时的考虑,即在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情况下优先适用部门规章,但前提是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增加义务。对于规章冲突法律如何适用问题,在学界尚有较大争议,更罔论实务中如何执行有冲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政府规章。

《新办法》印发前,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是法律执行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执法人员认为不管怎么做都将面临被稽查追责,从而降低整个执法工作的积极性。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法规、标准、规范等执法依据具有保守滞后、文字表达局限、无法穷尽等局限性,以及执法人员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同时该条第五项免责事由“已按照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正确履行职责”与第二项在逻辑上形成呼应,进一步强化了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专业性、严谨性,在严格追究被稽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履职不能、不力的同时,将外部执法监管的包容审慎投射于内部稽查,既纠错又容错,让内部稽查同样“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激励担当作为。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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