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政策的目的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贵港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贵住建通〔2023〕13号)精神,为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解读
问: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的房屋范围?
答: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贵港市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含父母、子女账户)内余额,并委托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政策实施期限为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实施细则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
例:黄先生在我市购买一套预售商品住房并在2024年2月29日前取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则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若黄先生购买已取得不动产权登记的商品住房(二手房)或商铺,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问:哪些人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业务?
答: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例:梁先生购买一套预售商品住房,若梁先生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首付款,则梁先生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供相应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村委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一同申请办理该业务。
问: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项是打到开发商收款账号吗?
答:是的,职工凭购房认购书到我中心申请该业务,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在合同备案后,职工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转款委托书、售房企业承诺书、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我中心对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例:李先生打算购买一套预售商品住房,来我中心咨询,并打印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之后李先生持该表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开发商将合同备案后,李先生持备案证明、转款委托书、售房企业承诺书以及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前来办理业务。我中心对李先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提取金额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问:我在农村有宅基地,宅基地的房屋已经确权,可以办理租房提取吗?
答:可以。自2024年1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不再认定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为缴存地自有住房。
例:王先生在覃塘区某乡镇某村有宅基地住房一套,且已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王先生在我市没有其他商品住房的产权登记,则王先生符合租房提取的条件。
三、注意事项
本通知仅适用于在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不适用于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解读人:梁仕元
联系电话:0775-4555326
解读机关: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