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银行卡帮赌博网站转账

2023-02-17 01:09:04 - 潇湘晨报

    本报综合  近期,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郭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4月中旬,田某在微信朋友圈打收购银行卡广告。郭某、裴某因无正当工作且急需钱用,看到田某收银行卡广告后,便与田某联系。三人相约在岳阳市一茶楼内见面,田某称收购银行卡是帮赌博网站转账,每天可得到高额报酬,郭某、裴某当即表示同意。4月17日,田某带郭某、裴某从岳阳市乘火车到南昌市入住一酒店,并带二人在当地各办理了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4月20日,按上线的指示,田某找郭某、裴某要银行卡,郭某提供一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裴某提供两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田某让郭某、裴某通过刷脸登录手机银行账户后,将郭某、裴某提供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交给上线。当日,犯罪团伙通过郭某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86万余元,通过裴某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112万余元。2021年5月9日,郭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田某、裴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郭某、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郭某、裴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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