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客户指定原材料供应商的加工业务收入确认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2023-02-17 07:45:49 - 会计雅苑

问题三:客户指定原材料供应商的加工业务收入确认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公司主要生产湿巾类产品,采购无纺布等原材料后加工成湿巾对外销售。B客户为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要求A公司从指定供应商采购无纺布。由于B客户与指定供应商存在长期业务合作,采购价格及账期更优惠,供货优先级更高,经协商,A公司向B客户采购无纺布。

该无纺布系通用型号,可用于多个品牌产品的生产,B客户约定销售给A公司的无纺布均用于B客户产品生产。B客户主导确定无纺布采购价格,由于B客户具有较强的采购议价能力,无纺布采购价格优惠,导致A公司对B客户的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向第三方客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A公司每月向B客户汇报其产品相关的无纺布、在产品和产成品库存情况,B客户每半年参与A公司对前述存货的盘点。如在生产过程中无纺布出现毁损灭失,A公司仍需承担材料价款支付义务。

A公司与B客户独立结算销售价款、采购价款。

问题:A公司对B客户提供的加工类业务属于独立购销还是受托加工,相关收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A公司从B客户处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再卖给B客户,属于独立购销还是受托加工,核心在于判断A公司是否取得原材料无纺布的控制权。

由于B客户约定销售给A公司的无纺布只能用于B客户产品生产,因此A公司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等材料,例如无法自主决定用于生产给任何客户的订单、对外出售等。虽然A公司承担原材料生产过程毁损灭失风险,但由于B客户参与原材料及相关产成品的存货管理,A公司实际可能不承担除保管责任以外的存货风险。另外,由于B客户主导确定无纺布采购价格,A公司对B客户的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可以看出A公司未全部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且对最终销售产品可能不掌握完整定价权。

综上,A公司无法对原材料实施有效控制,对B客户的业务实质是受托加工业务,相关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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