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版权”领域的这些热点、难点问题,业内大咖怎么看?

2024-12-17 08:02:10 - 媒体滚动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版权”领域的这些热点、难点问题,业内大咖怎么看?

如何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待人工智能(AI)数据训练行为?人工智能用户指令行为是不是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又到岁末,回望这即将过去的一年中版权领域的热点话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涉及的版权问题依然热度不减。

12月7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下称AIPPI中国分会)在京举办的2024年度版权热点论坛,不仅发布了2024年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并进行了专业点评,还发布了《短剧行业法律合规指引》,来自学术界、司法界、实务界等领域的学者、专家、法官、律师代表等围绕近年著作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热烈互动。这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版权”仍是探讨的重点,辨析的话题也更加深入。AIPPI中国分会会长龙传红在会上表示,当下,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出现有关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热点案件与新型案件,这些都是版权保护面临的热点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进一步改变着世界,并持续对版权保护提出挑战。人类与人工智能继续探索着共存模式。”他说。

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版权保护挑战,需要业界思想的碰撞。来听听大会上几位业界专家的声音。

焦点一 合理规范AI数据训练

对于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认为,对大型语言模型进行训练需要非常庞大的数据量,而高品质作品的创作与生产亦需付出大量私人成本,那么如何调和训练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成为关键性问题。对此,李扬对比了中国、日本、欧盟、德国、美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文件,从产业政策视角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和政策选择经验进行深入总结。李扬认为,日本的非作品性使用立法模式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相悖、与现行著作权法存在违和感、立法技术在逻辑上无法自洽。

李扬认为,中国的法律应该解决中国的问题,鉴于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将影响国际竞争格局和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我国对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在眼下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管著作权许可市场是否失灵,均不宜过严监管,暂应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为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增设合理使用例外条款,待该制度严重影响到高质量数据的产出时再进行法律政策的调整,针对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规定法定许可和集体管理制度,从而兼顾人工智能研发者和著作权人利益。此外,李扬还提出了一系列发人深省的问题,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输出端侵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是否应当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等。

焦点二 单纯指令行为不属于表达

从“表达”与“表达行为”的概念出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分析了“人工智能用户指令行为是不是创作”的问题。她首先梳理了美学理论对“表达”的阐释,指出“表达行为”是直接运用艺术语言建构符号形式的行为,作品分类以不同符号语言为依据,除了同一故事有可能被不同的符号语言重述之外,不同作品的符号语言不可转换。以上美学判断被法学吸纳,并具有规范意义。她认为,作品语言运用能力的稀缺性,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提供了正当性;未直接运用作品语言的主体,不能成为作者;除了重述同一故事外,不同符号语言的作品之间不成立改编关系或同一关系。

据此,李琛对“人工智能指令创作说”提出了质疑,认为单纯的指令行为没有运用相应的作品语言,不属于表达行为。确认“文字可以创作出美术作品”,不符合作品的分类,也违反了不同艺术语言之间不可转换的原理。此外,她还指出了“人工智能指令创作说”可能带来的超越个案的影响,尤其是可能造成涉人工智能案件与非涉人工智能案件中相同问题的裁判逻辑不一致,建议后续的司法实践谨慎斟酌。

焦点三 用户干预不是作品认定的标准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作品吗?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对这一话题进行分析:首先,关于创作行为和创作工具的关系,有观点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人类创作作品的工具,所生成的内容就是人应用技术工具创作的作品。对此,王迁结合技术专业团队在人工智能大模型中使用相同提示词却得到完全不同生成物结果等例证,充分论证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直接产生”指的应当是人基于自由意志直接决定构成作品的表达要素。其次,关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王迁认为,脱离“创作行为”和“思想与表达两分法”讨论“智力投入”和“独创性”是没有意义的。他分析,必须先认定由特定民事主体根据自由意志直接决定了表达,而不是思想,再来讨论这个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他认为,“智力投入”和“独创性”不仅对应表达,也对应思想,因此不能依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体现了用户干预就认定其是作品。王迁还提到,人工智能绘图与人类绘图最基本的逻辑区别,是人工智能绘图是从极尽详细的文字语言出发,而人类的视觉艺术是从视觉本身出发的。

此外,王迁还厘清了作品侵权演绎与演绎作品的作者认定。他认为,认定对演绎权的侵权和认定演绎作品的作者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并据此指出,虽然生成物存在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可能性,但并不等价于行为人对该生成物就应当享有著作权并被保护。(本报记者窦新颖)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原标题:听,AI版权保护的声音)

(编辑:晏如责任编辑:吕可珂审校: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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