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2628119】法治在线丨借名买房后对方拒绝过户,法院怎么判?
核心提示:杨先生借用妻子的妹夫名字买房,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几年后,当杨先生让对方将房子过户时,却遭到对方拒绝,并称房子是自己买的。无奈之下,杨先生夫妻将对方告上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是自己的,并要求对方配合过户。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杨先生借用妻子的妹夫名字买房,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几年后,当杨先生让对方将房子过户时,却遭到对方拒绝,并称房子是自己买的。无奈之下,杨先生夫妻将对方告上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是自己的,并要求对方配合过户。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该案经过审理,从双方出示的交易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房屋系杨先生夫妻俩借名所购买。”12月16日,审理此案的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滑洁介绍。
杨先生做工程方面生意,让妻子的妹夫邵先生跟自己干,负责在工地管钱和办理材料手续,因工作需要,杨先生经常将钱转至邵先生一张银行卡内,由其代管。2021年6月,杨先生夫妻与邵先生口头约定,借用邵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以对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该房屋的首付款及部分按揭款,均是用杨先生此前转给邵先生银行账户的资金支付。此后,该房屋交付后,杨先生出资装修并用于公司办公使用。
2023年7月,杨先生夫妻决定将该房屋剩余房款付清并办理过户,于是要求邵先生一起去银行办理相关还款手续,没想到对方开始还以太忙了推脱,后来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
杨先生夫妻见状,恐生意外,于是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房产是我出资购买和装修,租给杨先生用于办公的。”案件审理中,被告邵先生称,自己和杨先生夫妻没有形成借名买房的协议或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找中介寻找合适房源是由杨先生夫妻与中介协商沟通的,有买房意愿的也是夫妻俩。证人与夫妻俩陈述的为什么要使用邵先生名义买房的理由一致。签订合同后,同样是由杨先生妻子沟通和感谢中介,整个买房前期找房及与中介沟通的过程,邵先生均未参与。杨先生向邵先生的卡中转账共计90万元,该银行卡虽然是在邵先生名下,但从双方之间工作关系、杨先生向该卡中转款及邵先生记账本记录的内容可以证实,该银行卡中的款项并不完全属于邵先生个人,存在部分款项属于杨先生,故邵先生才会对该卡中支出的款项进行记录。杨先生提交的该银行卡流水、邵先生的记账本、转账凭证、双方微信聊天沟通提前还款事宜记录、证人证言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夫妻俩与邵先生口头协商借名买房的事实。
最后,法院判决:邵先生须在杨先生夫妻将该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向银行清偿完毕,银行办理完毕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后,十日内协助杨先生夫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原告夫妻名下。
判决后,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口头借名买房风险更大
“借名买房本身就暗藏风险,口头借名买房一般多存在于亲戚之间,实际上口头上的借名买房风险更大。”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滑洁介绍,因为仅凭口头约定,一旦被借名者否认,实际出资人又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将面临房产无法追回的风险。
滑洁说,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购房资格、贷款条件等因素成为约束部分人买房的阻碍,借名买房给很多人提供了投机的机会,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属于谁。因此,借名买房的方式本身就有风险,容易引发纠纷。
滑洁说,如确要进行借名买房行为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