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减肥食品含违禁药品 网店退款并付十倍赔偿

2023-03-17 07:30:37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王兴霞梁梦妮)为了快速减肥去网店购买打着“吃了就能瘦”旗号的减肥食品,检验后发现含有违禁药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退回货款及10倍赔偿。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支持消费者主张的网店退还货款及赔偿4万元的诉讼请求。

2022年8月,原告苏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网店购买6瓶“××独家易瘦加强版”的减肥食品,总价4000余元。当时,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独家易瘦加强版”;成分:膳食纤维、藤黄果等。涉案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食品执行标准代号等。原告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食品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22年10月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含西布曲明9620μg/㎏。因为该成分属于违禁药品,危害人体健康,苏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退回货款4000余元及10倍赔偿。

庭审中,网店经营者王某辩称,原告苏某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涉案食品,不是为生活和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故应驳回原告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食品并支付相应价款,被告交付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涉案食品并未用于再次销售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故法院认定原告为消费者。被告主张原告不是消费者,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食品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违禁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故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经营者,未提交供货者的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被告具有过错,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及赔偿4万元的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经营者通过网络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各类不良的营销方式。法官提醒,对于非正规渠道的减肥食品,都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辨认真假,不要盲目跟风。瘦不是美的唯一标准,在身体没有任何毛病的情况下,健康最重要,切勿用“寿”来换“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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