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拴绳撞上老人致其7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41万元:承担65%的民事责任

2022-05-17 11:16:46 - 媒体滚动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江苏镇江扬中法院公布一起遛狗不拴绳致人受伤的案例。

狗未拴绳撞上老人致其7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41万元:承担65%的民事责任

退休后的刘华被返聘在某厂做高级技术人员,一日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王丹未牵引的狗相撞,导致颈部脊髓损伤,右侧第4、5根肋骨骨折等伤情。事故发生后,扬中市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王丹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为伤情严重,刘华先后转至上海、南京两地治疗,后又转回扬中进行康复,期间花费医疗费30万元。鉴定结论显示,刘华脊椎受伤导致四肢不全瘫,构成七级伤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显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王丹带其饲养的拉布拉多在散步过程中,未按照犬类管理办法对犬束犬链,导致拉布拉多撞上刘华的电动自行车致刘华摔倒,王丹夫妻基于动物管理人,应当对刘华有关联的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狗未拴绳撞上老人致其7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41万元:承担65%的民事责任

鉴定意见表明,刘华目前状况系在自身颈椎间盘突出的基础上车祸外伤所致,如将刘华的损害后果全部由王丹夫妻承担有失公允,故法院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刘华自身情况以及治疗情况,酌定由王丹夫妻承担65%的民事责任,刘华自行承担35%的民事责任。

经核定,扣除王丹前期预付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王丹夫妻向刘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5.87万元。

王丹认为费用过高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王丹同意赔偿刘华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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