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午普法课堂 | 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工会法援助职工讨回全部欠薪

2023-05-17 16:16:32 - 劳动午报

“感谢工会给予的法律援助,我不仅讨回了欠薪,而且所有欠薪一分不差地全部要回来了。”正处于哺乳期的赵女士收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后,激动地说。

赵女士遇到了什么困难?

又是怎么得到解决的?

一起来看看

2020年5月25日,赵女士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公司安排其从事行政文员工作,月工资标准为5300元。

工作一段时间后,赵女士怀孕了,她仍然坚持到岗工作,直到临近预产期。

赵女士的产假从2022年1月4日开始,但是公司从2021年10月开始就未给赵女士发工资,并从2021年底就不再给赵女士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5月,赵女士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的工资16430元。

同时

赵女士来到

通州区总工会进行咨询

申请法律援助

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沈佳琦接待了她

沈律师认为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赵女士所主张的2022年1月至6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在性质上属于生育津贴。依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生育津贴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只要公司为赵女士缴纳了社会保险,其在产假期间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此外,从赵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公司并未将赵女士从应缴纳社保人员名单中剔除,只是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保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因此,赵女士主张的2022年1月至6月的生育津贴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而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通过沈律师的解释

赵女士明白了其中的道理

在起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时

只要求公司支付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

被拖欠的工资

将2022年1月至6月的产假工资即生育津贴

排除在申请事项之外

2022年7月26日,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本案。为避免诉讼时间过长带来的风险,沈律师建议赵女士走调解程序,赵女士表示同意。

公司在庭审中的表现也比较友好,表示其只是因为疫情问题,导致经营困难,资金匮乏,无力支付赵女士的工资,若调解成功将尽快支付赵女士的欠薪。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最终调解意向,公司同意全额支付赵女士被拖欠的工资。

仲裁机构当庭出具调解书:“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前,支付赵女士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16430元。”

劳模律师说法

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金晓莲律师点评: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个就是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如果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照支付的,可以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等问题,直接停发职工工资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职工依法提起仲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做法。

第二个问题就是在劳动争议的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是一种快速有效的方式,能够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成功调解的典型案件,在仲裁的主持下,成功帮助劳动者一分不差的拿到了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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