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冒凯烟酒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被罚

2023-05-17 17:59:3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5月15日消息,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处罚〔2023〕39号),涉及贵阳市观山湖区冒凯烟酒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贵阳市观山湖区冒凯烟酒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被罚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39号

当事人:贵阳市观山湖区冒凯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J05JG0Q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399号中渝第一城B2地块B2-11栋1层16号

联系电话:1800****79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身份证件号码:4210831986****121X

2022年12月2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03-2022-0933(电磁炉)】。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热效率”、“持续骚扰电压”、“骚扰功率”、“机械强度”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9-2008”、“GB 4343.1-2018”、“GB 21456-2014”标准的要求,依据“贵州省电磁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并没有申请复检。

2022年12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电磁炉,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中山市威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店购入5台电磁炉,购进价为57.3元/台。金额286.5元。截至2022年12月28日,该批次电磁炉以每台139.9元的价格销售3台,商家自己使用了2台未进行售卖。该案的货值金额:699.5元,违法所得:247.8元。

调查中当事人提供电磁炉的进货凭证,但未能提供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电磁炉的进货来源以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3.产品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的事实;

4.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电磁炉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的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7.进货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电磁炉数量和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3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3〕1-9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磁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改正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柒元零捌角(¥247.80);

二、罚款柒佰伍拾贰元零贰角(¥752.20);

以上罚没合计:壹仟元(¥100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建行银行、工商银行、贵阳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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