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我国自愿减排市场重启后的发展新趋势及商业银行应对策略研究

2023-06-17 00:06:13 - 市场资讯

资本市场|我国自愿减排市场重启后的发展新趋势及商业银行应对策略研究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稳步推进节能降碳”,连续第三年将“双碳”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最主要的市场化减排方式之一,其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是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10月以来,官方多次表态要重启CCER市场。特别是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提出要加快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技术规范。在CCER市场重启临近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应如何把握机遇,进一步提升碳金融服务创新能力?为探讨这一问题,本文对我国CCER市场发展历程进行系统回顾,对重启后的市场发展导向及可能路径进行了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我国CCER市场发展历程及趋势

    自愿减排交易是指个人或企业在没有受到外部压力情况下,为中和自己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而主动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购买碳减排指标的行为。2012年,我国借鉴国际清洁发展机制(CDM)的项目管理经验,开始在国内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备案及交易,即CCER(China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市场。按照时间脉络,我国CCER市场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即2012-2017年的试点阶段、2017-2022年的备案申请暂停阶段,以及2023年以来的重启提速阶段。

(一)试点阶段(2012-2017)

 1.基础制度。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奠定了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的制度基础。根据《管理办法》,CCER项目的开发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步骤,即项目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项目减排量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备案签发。CCER项目开发由项目开发方、第三方审定核证机构、国家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完成,其中《管理办法》明确我国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2.技术支撑体系。

    方法学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技术支撑体系的核心。方法学是确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等方法的指南,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技术专家评估后予以备案,来源包括CDM(国际清洁排放机制)项目方法学和我国新开发的方法学。试点阶段,累计备案的方法学数量200个,其中CDM方法学转化173个,新开发方法学27个。其中,常用的方法学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农业甲烷回收、固废及垃圾处理、碳汇造林等。

    从方法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典型的CCER项目至少要满足额外性论证,且减排量真实可量化。方法学是项目审定和核证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基准线的识别。基准线指的是,在没有CCER机制的情形下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项目减排量可用如下公式表示,减排量=基准线排放量-项目活动的排放量。因此,通过方法学合理设定基准线水平能够衡量特定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效果。二是额外性的论证。即论证项目在基准情形下难以商业化或获得足够的投资收益,需要通过CCER机制来帮助其具备商业可行性。比如,分布式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的发电成本高,商业可持续性较差,可通过销售CCER获得的额外收益来保证其收益率。三是监测方法学。确定计算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所需监测的数据以及相关的方法,以确保减排量的准确可量化。

3.项目备案及减排量签发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我国提交备案申请的CCER项目2871个,完成备案的CCER项目862个,最终签发CCER减排量的项目254个,获得备案的CCER减排量为5294万吨二氧化碳。

    从行业来看,可再生能源项目仍是减排量签发的主要类型。按照项目数量来计算,水电和风电是主要来源,签发项目数量占到总签发量的一半;按照签发减排量来看,天然气发电和余热发电项目的数量虽然较少,但是减排量相对较多。其他项目类型如热电联产、林业碳汇等,签发的项目数和减排量都相对有限。

表1 按照类型划分的CCER签发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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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CER交易情况。

    我国CCER可交易的平台有9家,包括试点碳市场的7家区域交易平台(即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湖北、重庆)以及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形成了辐射全国的CCER交易网络。2015年3月,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了全国首单CCER线上交易,交易量为20万吨二氧化碳,交易额200万元。截至2016年底,全国CCER成交量3569万吨二氧化碳,成交额7.2亿元,成交均价8.9元/吨二氧化碳。与同期碳排放额交易相比,CCER的交易换手率较高。

    CCER还参与了试点碳市场碳排放权的履约。2014年和2015年履约年度(即2014.7-2015.7和2015.7-2016.7)用于试点碳市场履约的CCER分别达到195万吨和800万吨二氧化碳。

   (二)备案申请暂停阶段(2017-2022)

    2017年3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并解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主管部门暂缓受理自愿减排交易相关的新增备案申请,但不影响已备案CCER的交易。2018年机构改革后,CCER市场的主管部门发生变化,原属发改委的气候变化和碳减排职责划归生态环境部。

1.新增备案申请暂缓受理。

    CCER新增备案申请暂缓,既有一级市场方面的供需原因,也有二级市场交易方面的原因。总的来看,CCER市场在试点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CCER市场供大于求。CCER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用于碳排放权的履约抵消,但由于我国试点碳市场发放的碳配额较为宽松,实际用于履约抵消的CCER需求量较小。

    此外,各试点碳市场对CCER的使用设置了地区性限制和项目类型限制,使得真正满足条件适用于当地控排企业履约抵消的CCER非常有限,而不满足地区适用性条款的CCER长期处于供给过剩状态。以2015年履约年度(2015.7-2016.7)为例,当年天津和重庆两个试点甚至未有使用CCER进行履约。

二是交易具有“潮汐性”特征。所谓“潮汐性”是指交易集中在特定时间段内,其他时间段则交易活跃度明显下降的市场现象。CCER的成交量在试点碳市场履约前两个月会突然出现峰值,其后成交量大幅下降。分年份来看,与2015年相比,2016年的CCER交易额微升,但是平均交易价格下降幅度达到一半。

三是交易市场分割,交易不透明。不同试点碳市场对CCER可用于履约抵消的量进行了限制,通常在碳配额总量的5%-10%不等。部分区域碳市场执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可履约抵消的CCER项目类型和地点进行了限制。履约抵消限制条件的差异导致各试点碳市场的CCER价值发生分化。此外,9个独立的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方面的管理不同,进一步加剧了CCER价格的分化。多数CCER交易以线下协议的形式进行,线上交易价格不能反应真实的交易情况,造成价值发现功能失灵。

 2.留存CCER仍可交易,但量逐渐减少。

    虽然新增备案暂停,但是不影响已备案CCER的交易。2020年随着我国“30·60”目标的提出,我国绿色发展进入新阶段,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提上日程。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启动并正式开始上线交易。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2021.1-2021.12)中,可用于履约抵消的均为2017年3月以前产生的CCER减排量,847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使用CCER约3273万吨用于配额清缴抵消,为189个CCER项目业主或相关主体带来收益9.8亿元。

    随着留存CCER项目不断被市场消纳,可供流通的CCER量不断减少,价格不断攀升。2022年,市场中剩余的可流通CCER数量约为1000万吨,共计成交CCER达到795.9万吨,同比2021年下降95.46%。同时,CCER价格区间中枢由2022年初的每吨二氧化碳35元上涨至年底的每吨二氧化碳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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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启提速阶段(2023年以来)

    2023年以来,随着CCER市场的供需出现根本性变化,新增CCER备案申请重启可能将提速,或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

供需失衡倒逼重启提速。从需求端来看,随着“十四五”期间八个重点能耗行业的全部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配额总量预计将从目前的45亿吨扩容到70亿吨。按照不超过5%的CCER进行配额履约抵消,届时市场对CCER的需求量将达到3.5亿吨至4亿吨;从供给端来看,市场目前留存的CCER量仅在1000吨左右。供给严重小于需求,亟需新的CCER项目的加入。

 重启的信号越来越强。202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要“加快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顶层的制度设计”,“尽快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稳步推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2月,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启动仪式举行,北京交易所表示“全国统一的CCER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已开发完成,均待接受主管部门的验收”,CCER重启的硬件条件已经成熟。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为下一步重启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做准备工作,CCER重启迈出关键一步。

二、CCER市场重启后的发展导向预判

    根据近期碳市场发展动态,本文对CCER市场重启后的发展导向作出以下预判。

   (一)额外性论证的要求将趋严

    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其中特别关注减排项目的基准线识别和额外性论证。额外性是指,CCER项目所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及其减排量在没有外来CCER支持情况下,存在具体财务效益指标、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和资源条件方面的障碍因素,单靠项目自身难以克服。

    2017年3月以前签发减排量的备案CCER项目中,80%以上是可再生能源项目,比如风电、光伏和水电项目等。但是随着近年来新能源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的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成本不断降低,比如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陆上风电项目均已能实现平价上网。在无CCER机制支持的情况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不缺乏投资者,尤其是那些常规的、获得多种补贴或者已经实现平价上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因此,在新的方法学下,多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能并不符合CCER的额外性标准,这些项目在CCER重启后大概率会被排除在外。

   (二)数据质量要求趋严

    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2021年全国碳市场启动后,个别控排企业的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对我国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生态环境部加大碳核查力度,并进一步加强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管理,先后更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由于CCER可用于抵消碳排放配额,因此CCER数据质量要求应不低于碳排放数据。CCER项目涉及的项目类型较多,相关方法学的制定应更加严格,避免不同类型项目之间出现套利空间。

   (三)提高审定核证的独立性

    独立、公正、专业的第三方审定与核证机构是CCER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三方机构负责开展CCER项目的审定和减排量核证业务,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减排的可持续性,防止虚假报告和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审定和核准机构的独立性,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提升市场主体参与CCER市场的信心。在2017年3月发改委暂缓CCER新增备案前,共有12家机构获得第三方审定与核证资质。其中,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中环联合认证中心拥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全专业领域的资质,其他机构在各自专业领域各有侧重。2018年后,CCER市场主管部门由发改委划为生态环境部,随着CCER市场重启,第三方审定与核证机构的名单也会进行相应调整。如何保证这些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是CCER市场重启后能否规范运行的关键环节。

   (四)注重协同效益

    CCER项目除了能够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业主带来实际经济效益外,还能产生积极的社会和生态效益,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CER项目的关注点应由单纯考虑减排量扩展到项目所带来协同效应。可借鉴国际市场最大的第三方独立自愿减排机制VCS(VerifiedCarbonStandard)的实践经验,更加关注项目在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提升生物多样性、改善陆地生态等方面产生的社会效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五)提升市场的流动性

    提高CCER市场的流动性能够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企业减排。统一碳市场启动后,CCER交易平台会由原来割裂的9个独立区域性市场变为一个统一的全国交易市场。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在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的基础上,升级为面向全国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以北京绿色交易所为主体建立的全国CCER交易市场将有效解决之前由于市场割裂产生的流动性受限和价格分化等问题。

三、重启后CCER市场的可能发展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对CCER市场重启后可能的发展路径做进一步研判。

(一)非常规减碳行业的占比将提升

    为符合“额外性”要求,CCER项目重启后,传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占比会下降,相应的,非常规减碳行业的占比会上升。非常规减碳行业包括林业碳汇、废弃物处置、绿色建筑等,此外还可以考虑将绿氢、煤层气、水土保持、贝壳、藻类、茶园等产业发展过程中实际形成的碳减排量开发为CCER项目。非常规减碳项目的开发和推广,一方面可以扩大CCER项目的减排范围,增加减排资源,提高项目可持续性,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对低碳技术和绿色产业的投入。

(二)项目信息披露将更加公开透明

    提升项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是信息披露做到公开透明。可借鉴国际市场最大的第三方独立自愿减排机制VCS的做法,将项目信息全部公开。比如在CCER项目登记注册前,将开发流程所涉及的所有项目文件报告在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官网公开,并在注册前一个月的公示期内对公众的提问进行回答。项目注册后,将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开,包括包括项目名称、开发者、项目类型、使用方法学、项目状态、预估每年的减排量、项目信用期起止时间、项目信用期CCER总量、已经签发量、注销/取消时间、注销的原因及细节等信息。

   (三)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更加严格

    第三方审定核证机构的准入和备案管理将更加严格。第三方机构数量将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由于第三方机构数量过多、鱼龙混杂导致的机构与项目业主的合谋造假。对第三方审定核证机构作出的CCER签发量真实性的复核将加强,以防止出现夸大减排量情形,对问题严重情况预计将采取撤销第三方机构审定和核准资格的措施。

   (四)助力乡村振兴、丰富生态多样性

    项目区域分布上,可能会向减排资源丰富的不发达省份县域倾斜,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受重点关注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比如森林覆盖率较高的西藏和海南、生物质能丰富的贵州、海上风电优势明显的广西、生产绿氢基础条件较好的内蒙古和新疆等。

    林业碳汇发展提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项目的生态价值。通过模型测算、遥感监控、通量检测等手段,制定区域主要树种和森林类型的碳储量模型,选择集中连片造林或抚育项目,开发林业碳汇CCER项目。相关政策配套将进一步跟进,通过税收和补贴等政策鼓励和支持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展。

   (五)交易形式全面转向线上集中撮合

    “线下协议交易+线上交易”预计将全面转化为线上集中交易撮合。以北京绿色交易所为基础打造CCER的线上集中撮合平台,采用连续竞价的方式实现交易,可以提高交易平台的信息透明度。目前大量的CCER交易是通过线下协议的形式完成,且线下交易价格远低于线上挂牌交易价格;同时,不同类型的CCER项目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采取线上集中撮合交易方式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为准确的价格走势信息,进而提高CCER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四、CCER重启对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

    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供给者、投资参与者、对冲交易对手方和交易撮合者,可以充分参与CCER市场,捕捉市场重启带来的广阔业务机遇。

   (一)作为资金供给者

    商业银行具有资金优势,可以为CCER项目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从中长期来看,CCER市场重启后,由于碳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碳履约需求的增加,CCER价格中枢会步入上升通道,较大地改善CCER项目的预期现金流。商业银行可通过提供开发贷款、承销债券的方式参与已备案CCER项目的前期开发和建设,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商业银行还可以开展CCER质押贷款、CCER资产证券化,为企业盘活碳资产提供融资支持。

    具体产品上,国内银行同业已经先后推出CCER质押贷款和CCER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比如,2014年12月,上海银行与上海宝碳新能源公司签署了国内首单CCER质押贷款协议,参照全国7个碳交易所的加权平均交易价,以CCER做质押担保,贷款额度500万。2021年12月,上海农商银行向晶科科技发放国内首单CCER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基于CCER在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价格,通过质押CCER项目对应的未来收益权,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晶科科技的日常经营周转。

    但是由于CCER市场流动性欠缺、交易不活跃,导致估值受限,CCER相关质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成为一个难点。

   (二)作为投资参与者

    在未来监管允许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有望参与CCER二级市场,通过买卖价差获取投资收益。CCER作为碳信用产品,与大宗商品具有相似的属性,即具有标准化、稀缺性、可交易特征。将CCER纳入商业银行的投资资产组合,可以分散并降低组合的投资风险。通过投资CCER,商业银行可以将这些碳减排量计入自身的环境贡献,减少其资产负债表中的碳排放量。此外,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参与还能提高CCER二级市场的活跃性,提升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

    当前,碳交易市场参与者主要是控排企业,金融机构还未被允许投资碳交易市场。2023年2月,中金公司、华泰证券等六家券商陆续发布公司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的消息,未来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市场投资将会是大势所趋。

   (三)作为对冲交易的对手方

    随着CCER市场的发展,基于CCER的碳衍生品市场预计将初具规模。商业银行可以作为交易对手方,为客户提供用于风险对冲的碳金融衍生品业务,比如基于CCER的掉期、远期和期货交易。为控制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将该业务的风险敞口在衍生品市场进行集中平盘交易。考虑在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现货基础市场尚不平稳,衍生品市场的推动大概率不会太快。但是随着未来市场制度和政策的不断完善,碳衍生品市场前景可期。以碳金融相对成熟的欧洲市场为例,碳衍生品交易量占到碳市场总交易量的90%以上。

   (四)作为交易撮合者

    商业银行可以为CCER的首次上市提供交易撮合。虽然CCER的计量和核算标准明确,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同质化商品。每个CCER的具体来源和减排质量会因减排项目的不同而有差异,买方由于难以区分各个项目的质量和风险,在交易时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可以发挥信息优势,为CCER的首次上市交易提供撮合。商业银行具有庞大的对公客户群,其中相当一部分碳控排企业是CCER的潜在买方。基于对潜在买方业务需求的了解,以及对CCER项目质量的专业评判,商业银行在匹配买方和卖方时更有优势,可以促进交易的达成,并从中获得一定的财务顾问收益。

五、商业银行的对策建议

    核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重启是我国统一碳市场建设迈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对我国实现“30·60”目标、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大意义。CCER市场的重启将带来新一轮自愿减排项目建设潮,CCER二级市场的交易也将更加活跃。基于这一基本判断,商业银行应抢抓机遇,加快创新基于CCER的投融资产品,以多元化金融服务助力我国经济绿色低碳转型。

   (一)建立“债贷基证顾”五位一体的全周期碳融资服务体系

    在项目开发、运营期,为相关企业主体提供“债贷基证顾”五位一体的碳金融服务。项目选择上,向非常规减碳行业、减碳资源丰富的不发达地区适当倾斜,综合考虑项目收益和风险,以及项目对当地经济和生态的综合贡献。

项目开发期,为优质CCER项目的前期开发建设提供融资服务。探索为企业承销碳债券,募资资金用于CCER项目建设,债券利率与企业获得的签发CCER产生的碳收益挂钩,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减碳领域。以CCER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为抓手,为项目建设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以商业银行子公司作为LP,与知名私募机构联合成立碳基金,为优质项目提供股权融资,并给予低碳技术指导,帮助企业开发碳指标;项目获得减排量备案签发后,提供碳顾问服务,利用商业银行的庞大客户优势,推荐合适买家购买项目业主的CCER指标,进行撮合交易。

项目运营期,积极盘活企业碳资产,促进企业节能转型、绿色低碳发展。以企业持有的CCER碳减排权益作为质押,开发CCER质押贷款,并要求企业承诺优先将贷款资金用于绿色环保领域;开发以CCER为底层资产的碳资产证券化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碳顾问服务,为企业制定碳资产管理方案,帮助企业评估、管理和降低其碳资产的风险和成本,增加碳市场机会。

(二)探索参与碳信用自营和代客交易

    在未来监管允许的前提下,以自营或代客形式参与CCER市场交易。储备碳交易人才,研究形成投资策略,探索开展CCER自营交易,为碳信用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与碳交易平台进行合作,承担做市商角色,在帮助活跃碳市场的同时赚取差价。探索开发CCER相关理财产品,满足个人和企业在CCER上的资产配置需求。

   (三)参与碳衍生品市场,优化气候风险管理手段

    提供定制化的碳金融衍生品产品,满足客户投资和风险管理需要。通过评估客户的碳排放情况和可降低的潜力,确定其需要管理的碳风险范围和投资标的,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碳金融衍生品产品,如基于CCER的碳远期、碳掉期、碳期货和碳期权等。通过提供碳金融衍生品服务,帮助企业对冲其高碳资产风险,控制碳成本,助力企业减少碳足迹。

    商业银行亦可探索通过参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对冲自身的高碳信贷资产的风险,助力气候风险管理转型。结合商业银行自身资产特征和细分行业情况,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模拟不同情景下的气候影响和企业碳排放情况,评估资产组合面临的气候风险。依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风险对冲策略,在碳金融衍生品市场配置相应的工具,有效管理气候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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