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恒保险代理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

2024-06-17 17:45:19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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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4〕50号》,余胜昔,时任星恒保险代理总经理(简称:星恒保险),其对星恒保险代理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余胜昔,时任星恒保险代理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6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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