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饮酒回家后再次外出至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2024-07-17 10:31:11 - 陕西法制网

三两好友,把酒言欢,但饮酒回家后再次外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死亡,作为同桌饮酒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聚餐饮酒后引起的生命权纠纷作出判决。

普法时刻 | 饮酒回家后再次外出至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原告丈夫刘杰(化名)等人应邀给被告陈伟(化名)拉运物品,完工后陈伟在家中招待刘杰等人同桌饮酒用餐,期间,无人对刘杰进行劝酒和灌酒行为。饭后,刘杰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将同桌三人送至目的地后返回家中。之后刘杰欲再次外出,未听原告劝告执意驾车离开,当天下午,刘杰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经鉴定,刘杰系醉酒驾车。

刘杰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伟等与刘杰同桌饮酒人共同赔偿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9.9万余元。那么陈伟等人是否应当对刘杰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裁判】

本案涉及的是共同饮酒人的附随义务问题。饮酒系一种人为产生的危险性行为,每位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系一种附随义务。而当醉酒人已处于安全可控的环境下,该附随义务即终止,共同饮酒人不再对对方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承担保障义务。

本案事发当天在陈伟家饮酒过程中,同桌人员未对刘杰有劝酒、灌酒行为。同桌饮酒人在明知刘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下,未能尽到此时的附随义务,但刘杰离开陈伟家时,尚能与他人正常并载运同行人送至目的地。作为刘杰妻子,在刘杰回到家后,明知刘杰饮酒,具有对刘杰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法定的提醒、劝阻、照顾和扶助义务,因未能尽到该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和责任。而同桌饮酒的陈伟等人无法预见到刘杰在返家几小时后可能会发生的交通事故,即,至刘杰回家,陈伟等人对刘杰的附随义务终止,如再苛责陈伟等人履行提醒、劝阻、照顾及扶助义务,已超出一般人可预见范围,亦是对共同饮酒人责任的过分加重。

故,原告以陈伟等人没有尽到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告等人对刘杰酒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杰酒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杰和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各方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共同饮酒后人身损害事件多有发生。此案提醒我们,生活中与朋友同桌共饮尽享醇酿带来的愉悦时,也要时刻不忘随之而来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因为同桌饮酒人的附随义务的存在,避免无意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尽量做到不劝酒不灌酒,离桌后记得将醉酒的同饮人安全送回住所交给其家人,确保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要时刻牢记并提醒身边人“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供稿:西乡法院

作者:彭延华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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