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震:从“点”到“链”支持科技创新

2024-07-17 16:30:39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税务报

蒋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研究员

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在于提升促进形成科技创新的社会分工体系。税收政策支持对象应从单一个体的“点”转向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的“链”。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需要坚持更高站位、更宽视野,顺应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统筹政策优化和制度改革,营造一流的科技创新环境、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科技创新的社会化生产能力。

根据科技创新的生命周期特征,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的税收政策,助力企业更好统筹不同阶段的风险收益。科技创新是具有强外部性、高风险性的活动,从其生命周期特征来看,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阶段以及初创期的风险水平更高。但是,当科技创新成果成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被社会所接受,其社会价值或利润增长非常快速,将全面覆盖、补偿前期投入。这意味着,处于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主体的政策需求具有一定差异性。在初创期,考虑到科技创新主体投入大、利润少甚至无利润的情况,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笔者认为,一个更加理想的政策思路是在初创期,更多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弥补、退税等组合手段,激励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进入成熟期后,再更多采取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政策,以更好激励科技创新主体不断扩大再生产等。

更加鼓励社会分工,税收政策支持对象从单一个体的“点”转向产业链、供应链整体的“链”。笔者认为,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在于,提升科技创新领域的社会化生产能力,促进形成科技创新的社会分工体系,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在科技创新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产业链、供应链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其在现实运行中非常复杂。例如,一个科技创新企业的背后是复杂的服务供应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甚至劳务服务等。对此,税收支持政策不仅要聚焦在科技创新主体这个点上,还应探索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环节一并纳入政策范围。为推动提升科技创新分工效率,让产业链、供应链不同环节的分工协同效益发挥到最大化,有效鼓励科技创新主体通过外包等方式拓展社会分工体系,全面形成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分工体系。

优化区域税收分配政策,增强各区域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不断加快,让区域分工成为社会分工的重要内容。随着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不同环节在区域间分工水平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主体呈现出跨区域生产经营的特征。因此,优化区域税收分配,确保不同区域的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相适应,成为维护科技创新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内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地未必与策源地完全一致。根据现行税制,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地往往会分享绝大部分的税收份额,从而导致区域之间税收分配不平衡问题。如果该问题持续存在,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不同区域的分工合作关系,甚至会影响各地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领域的投入激励。笔者认为,应正确处理科技创新成果策源地和转化地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适度增加前者的税收分配份额。这是因为,科技创新成果策源地,特别是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策源地,往往经历了长时间的高投入、高风险。建议进一步优化区域税收分配政策,适度增加科技创新成果策源地的税收分配份额,确保不同区域的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相适应。

继续强化针对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育至关重要。科技创新人才的培育,可能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周期,甚至付出巨大的成本。与之相应,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科技创新人才更大范围、更长周期的成本补偿。科技创新成果的形成到转化通常也会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有时长达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对此,需要全面考虑成果转化收益和成果形成过程中的成本支出,以全面合理地确定科技创新人才的税负水平。

统筹处理好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统筹好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在不断增强税收政策相关要素确定性的同时,针对科技创新活动实行更加包容的税收征管,鼓励科技创新主体自我试错、纠错,鼓励各级税务部门开展监管创新,依法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4年7月17日B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张思佳

责任编辑:杨梦茹(010)6193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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