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不合格保健品要求赔偿!市监局:在12315投诉上百次,属于职业打假人,不予支持

2024-07-17 20:31:16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XX,男,汉族,现年26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苹塘镇瑞平村委榃瑶XX号。

被申请人: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飞轮,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处理决定,2022年11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本人的1条投诉举报重新处理。3、确认被申请人下属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并依法严肃处理。

申请人称:

1、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的身份认定,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所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是相对于**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不是使用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生产或者职业活动,或者不是将其再次投入市场交易经营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条理的范围。其次消费者身份不因知假买假,主张所谓的动机而受到否定,民事行为的动机不影响合同效应,食品安全法设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未限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因此本人陈右升在购买问题食品,明知商品不合格而购买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向违法经营者索赔的权利。

2、职业打假人系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的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依法生产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而举报和监督是社会公众消费者的权利,知假买假并索赔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的一种方式,其中包含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张权利的情况,职业打假人就是时常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消费者,应当予以支持,支持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人专业打假,请求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消费者请求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所能达到的效果并无不同,客观上能有效弥补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净化市场秩序,遏制假冒伪劣。

3、食品药品领域司法解释已明确知假买假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者主张权利,生产者**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了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权利,因此,本人事前知道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是不影响其依法索赔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55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表明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可见最高人民**文件明确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知假买假包括职业打假人主张权利予以支持,由于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国家在立法与执法中均予以特别关注,支持知假买假并索赔,符合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也有利于社会的程序建设,法治建设,以及公平有序市场建设的长远发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申请人身份证、投诉详情复印件各1份。

被申请人请求: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事项的来由及处理经过

2022年11月10日,答复人接到《湖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211270020221110027917384的投诉单(投诉内容详见投诉单),答复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投诉单上所涉及的市场主体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对被诉主体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

经查:黄梅XX宾馆系黄XX、聂XX夫妇2021年4月从别人手里转过来的,接店时由上任经营者转下来3瓶复议申请人陈XX所诉的商品(通过陈XX发来的照片观察该商品无中文标识,只知道是补肾保健品),放置在XX宾馆隔壁其夫妇开办的“黄梅县XX副食店”对外**,其中两瓶送给了朋友,剩下一瓶以150元**给复议申请人。2022年11月14日,答复人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复议申请人所诉商品,致使无法抽样取证送检,更无法实施行政处罚,结合疫情期间小微市场主体经营困难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答复人对黄XX夫妇进行了食品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和训诫谈话,要求其夫妇切实履行市场主体食品安全责任。

二、不予受理、不支持索赔的事实及依据

答复人按平台受理的相关工作流程对复议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复议申请人在平台内累计投诉了159次、举报了9次,所诉事件高度雷同,都是针对小微市场主体投诉和索赔。据此答复人判定复议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上述商品,而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投诉的索赔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县行政复议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信息打印件1页、湖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举报单打印件4页(陈右升)、被申请人对黄梅县XX民宾馆调查材料复印件1套14页。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9日晚,申请人在黄梅县XX宾馆(黄梅县XX副食店)处购买单价150元/每瓶的“**”1瓶。11月10日,申请人分别在黄梅县黄梅镇古塔东路与古塔东路七巷交叉口西北120米处“XX特产”购买了单价58元/每瓶的“人参膏”1瓶、黄梅县黄梅镇五祖大道与凤凰路交叉口西北40米处的“XXX店”购买了单价30元/每瓶的“蜂蜜”1瓶。

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分别以购买到国家禁止**的食品、三无食品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人参膏”、“蜂蜜”等三种商品同时进行投诉,要求商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退还本金和支付赔偿。

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方黄梅县XXX宾馆进行了调查。

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到申请人的累计投诉159次,举报9次,所诉事件均是针对市场主体投诉和索赔,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

2022年11月20日,申请人就购买的“**”投诉事项在全国12315平台再次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

2022年11月29日,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自认是“职业打假人”。

截止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到申请人共计投诉210次,举报12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单、被申请人调取的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的登记及处理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食品领域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具有管辖处理权限。

申请人在黄梅县黄梅镇地区多家商店分别购买不同类型的三无或国家禁止**的食品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商家退还本金并索取赔偿,申请人的投诉目的不是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而是以追求牟利为目的,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自认是“职业打假人”。“**”的功效本身是扩张血管的药物,该药物临床研究是准备治疗心血管疾病,后对于男性的**功能效果较好,申请人作为26岁的年轻人,分散购买并食用“**”等物品明显不符合常理,亦不能证明其食用并产生危害。截止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举报数量达222次,其投诉举报频次亦不符合常理,恶意明显。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并无不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当前经济下行,疫情严重,商户普遍经营困难,申请人以牟利为目的,广泛索取高额赔偿,并大量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该行为亦不应得到支持。

申请人第3项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委决定:维持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黄梅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黄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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