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IPO企业存在“一督就撤”的情形,2 家首发项目中,保荐人、申报律师事务所存在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收到《监管工作函》

2022-08-17 05:24:00 - 市场资讯

某家IPO企业存在“一督就撤”的情形,2家首发项目中,保荐人、申报律师事务所存在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收到《监管工作函》

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1.受理环节关注的问题

2022年7月,受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申报文件内容不齐全,如未报送行业等相关事项核对表,涉及的保荐人为东方承销保荐。

二是签名不齐全,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缺少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东吴证券。

三是再融资项目发行对象相关表述不规范,涉及的保荐人包括中德证券、海通证券、安信证券、国泰君安。

四是再融资项目填报的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与申请文件中显示的审计基准日不一致,涉及的保荐人包括国金证券、浙商证券、中信建投、安信证券。

2.采取的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

(1)采取的工作措施

2022年7月,本所针对2家首发项目、1家再融资项目中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不规范、核查把关不到位的行为,出具《监管工作函》共6份。涉及的具体情形为:

1家被本所开展现场督导的项目,存在“一督就撤”的情形,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人出具《监管工作函》,强调“申报即担责”,督促发行人、保荐人在项目申报前充分了解本所相关规则,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扎实做好申报工作。2家首发项目中,保荐人、申报律师事务所存在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本所对相关主体出具《监管工作函》。

(2)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2022年7月,本所针对1家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不准确、核查把关不到位的违规行为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3次。具体情况如下: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向本所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过程中,未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的规定和本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披露交易标的资产在建项目的能源消耗及节能审查批复取得情况,并提示未批先建的相关风险。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对前述情况进行充分核查,作出的专业判断不审慎,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本所对上市公司利安隆、2名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3名签字律师分别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出具《监管函》;对长江承销、中伦律所出具《监管工作函》。

3.现场督导情况

2022年7月,本所决定对5家首发项目的保荐人开展问题导向的现场督导。

4.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2年7月,本所针对创业板6家首发项目的承销商采取谈话提醒、出具《监管工作函》的工作措施,关注在发行业务操作中存在实际承销过程与发行方案不一致、未及时完整提交相关文件等违规或不规范情形。针对创业板1家首发项目的承销商采取出具《问询函》的工作措施,问询发行定价论证过程及审慎合理性。

某家IPO企业存在“一督就撤”的情形,2 家首发项目中,保荐人、申报律师事务所存在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收到《监管工作函》

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2022年第7期(总第25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2年8月12日

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一、创业板发审总体情况1

二、发审政策动态3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4

四、常见问题解答6

五、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审议不通过情况7

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2022年第7期(总第25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2年8月12日

一、创业板发审总体情况

1.IPO受理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本所共受理首发申请181家。其中,2022年7月受理1家。

某家IPO企业存在“一督就撤”的情形,2 家首发项目中,保荐人、申报律师事务所存在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收到《监管工作函》

2.再融资受理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本所共受理再融资申请92家。其中,2022年7月受理25家。

某家IPO企业存在“一督就撤”的情形,2 家首发项目中,保荐人、申报律师事务所存在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收到《监管工作函》

3.重大资产重组受理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本所共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9家。其中,2022年7月受理1家。

某家IPO企业存在“一督就撤”的情形,2 家首发项目中,保荐人、申报律师事务所存在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收到《监管工作函》

4.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概况及终止审核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本所共召开47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113家,再融资17家,转板2家,重大资产重组2家;否决首发8家;1家首发公司申请取消审议。其中,2022年7月,本所召开11次上市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29家,再融资6家;否决首发1家。

2022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本所终止审核首发83家,再融资14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其中,2022年7月终止审核首发14家。

5.注册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本所报会注册首发93家,再融资58家,重大资产重组4家。注册生效首发88家,再融资50家,重大资产重组4家;同意转板上市2家。其中,2022年7月,本所报会注册首发10家,再融资18家。注册生效首发16家,再融资13家;同意转板上市1家。

6.发行上市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7月31日,77家创业板公司完成发行上市,融资金额979亿元。其中,2022年7月,共有9家创业板公司上市,融资金额108亿元;9家公司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38倍,平均数(剔除极值)为40倍。

二、发审政策动态

1.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5号――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7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5号――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明确适用于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公司,不包括从事原料药生产、医药行业外包服务(CRO、CMO、CDMO等)、医药流通业务的公司。二是在风险因素方面,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业务披露特定风险因素。三是在业务与技术方面,结合行业特点对销售模式、生产模式、知识产权、经营资质与业务合规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在财务会计信息方面,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披露与收入确认、研发投入、销售费用有关的信息。

2.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

7月29日,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根据规定,适格投资者可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构可代表投资者申请民事赔偿。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1.受理环节关注的问题

2022年7月,受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申报文件内容不齐全,如未报送行业等相关事项核对表,涉及的保荐人为东方承销保荐。

二是签名不齐全,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缺少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东吴证券。

三是再融资项目发行对象相关表述不规范,涉及的保荐人包括中德证券、海通证券、安信证券、国泰君安。

四是再融资项目填报的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与申请文件中显示的审计基准日不一致,涉及的保荐人包括国金证券、浙商证券、中信建投、安信证券。

2.采取的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

(1)采取的工作措施

2022年7月,本所针对2家首发项目、1家再融资项目中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不规范、核查把关不到位的行为,出具《监管工作函》共6份。涉及的具体情形为:

1家被本所开展现场督导的项目,存在“一督就撤”的情形,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人出具《监管工作函》,强调“申报即担责”,督促发行人、保荐人在项目申报前充分了解本所相关规则,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扎实做好申报工作。2家首发项目中,保荐人、申报律师事务所存在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本所对相关主体出具《监管工作函》。

(2)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2022年7月,本所针对1家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不准确、核查把关不到位的违规行为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3次。具体情况如下: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向本所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过程中,未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的规定和本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披露交易标的资产在建项目的能源消耗及节能审查批复取得情况,并提示未批先建的相关风险。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对前述情况进行充分核查,作出的专业判断不审慎,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本所对上市公司利安隆、2名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3名签字律师分别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出具《监管函》;对长江承销、中伦律所出具《监管工作函》。

3.现场督导情况

2022年7月,本所决定对5家首发项目的保荐人开展问题导向的现场督导。

4.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2年7月,本所针对创业板6家首发项目的承销商采取谈话提醒、出具《监管工作函》的工作措施,关注在发行业务操作中存在实际承销过程与发行方案不一致、未及时完整提交相关文件等违规或不规范情形。针对创业板1家首发项目的承销商采取出具《问询函》的工作措施,问询发行定价论证过程及审慎合理性。

四、常见问题解答

近期预沟通及审核中业务咨询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

问题【提交重组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在提交重组申请的其他申报文件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为提高审核效率,避免重复问询,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审核系统正式提交重组申请时,应当将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对该重组项目信息披露监管阶段的问询回复内容作为其他申报文件提交。此外,为加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在提交重组申报文件时,应当在审核系统“其他业务--模板下载”中下载《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信息汇总表》,填报后作为申报文件一并提交。

五、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审议不通过情况

2022年7月,经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万香科技首发项目申请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万香科技的主营业务为香精香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保荐人为民生证券,会计师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人员存在多次行贿行为且报告期内仍有发生,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能否合理保证公司合法合规。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2005年至2019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9项行贿事项,报告期内仍有发生,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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