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全会《决定》名词丨什么是新就业形态?

2024-08-17 08:03:43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为了深化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有关名词的理解,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微推出专栏《读懂全会<决定>名词》,结合《决定》配套辅导读本,邀请中央党校各领域学者及专家,对这些名词进行深入阐释,供大家学习参考。

新就业形态

新就业形态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工作模式,如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等特点,对于扩大就业容量、调节劳动力市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对提升就业质量、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新要求,既应该鼓励发展,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

——选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专家解读

李志明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

读懂全会《决定》名词丨什么是新就业形态?

如何理解“新就业形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两次提及“新就业形态”一词,并就支持和规范发展这种新工作模式以及保障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作出专门部署:“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近年来,我国已进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阶段,新就业形态的涌现开辟了就业市场新空间,拓展了劳动者就业增收新途径,激发了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新动能,在保就业、稳就业和扩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2023年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其中多数是35岁以下的年轻劳动者。

尽管新就业形态带来了许多机遇,但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所具有的平台化、灵活化、去劳动关系化等职业“新”特征,对其高质量就业、职业稳定发展和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工作灵活性与收入不稳定。新就业形态主要分布在外卖、快递、网约车等生活服务领域以及网络直播、在线教育、网店微商等以平台为载体的行业,由于进入门槛低、灵活性强,成为吸纳农民工、青年等群体就业的重要渠道。但是,新就业形态内部收入差距和波动性较大,大量人员涌入新就业形态,“人多单少”的矛盾开始显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不稳定问题愈发突出。

群体年轻化与职业流动性强。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的灵活性、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工作安排的自主性与青年群体的就业偏好相契合。青年群体在生产要素利用上与互联网大数据结合更加密切,是新就业形态的主力从业群体。基于新就业形态的阶段性、灵活性等特征,多数从业人员仅凭爱好兴趣择业,缺乏职业发展规划意识,转换工作岗位频繁,难以实现人力资本有效积累,在一定程度上面临技能单一、未来发展规划不清晰等问题,不利于从业人员长期稳定就业。

劳动关系去雇佣化与权益保障不充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从一个或多个平台接受任务分派,与雇主的关系不易确定,传统劳动关系“解绑”,从而陷入无雇主或多雇主的“去劳动关系”困境。部分用工单位将正规就业灵活化,特别是部分平台企业采用加盟、代理以及劳务合作公司用工等方式“砌隔离墙”,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基准等劳动法律保护体系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为数众多的从业人员处于具有劳动事实却没有劳动法律身份认证的尴尬境况。这也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多元主体难协同等问题。

为此,要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鼓励传统行业跨界融合、业态创新,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催生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带动更多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创业。打造就业容量大的数字产业集群,推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同时,抓紧研究制定和落实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和政策措施,引导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行业公约和行业标准,加强自律、依法规范平台企业用工,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自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用工和权益保障责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强对企业用工方式的监督和合法性审查,对不合理用工现象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加大实施劳动权益保障专项行动,从公平就业、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平台规则算法等方面补齐权益保障短板,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总之,新就业形态是适应新的经济社会条件变化而发展起来的工作模式,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就业方式和工作模式,也为全社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更好地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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