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道生物及其责任人员)

2024-08-17 11:41:29 - 季丰的会计师驿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道生物及其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道生物及其责任人员)

〔2024〕71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8月16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道生物),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海安路北。

刘明荣,男,1963年9月出生,华道生物董事长、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周培良,男,1964年1月出生,华道生物董事,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金利忠,男,1976年5月出生,时任华道生物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宗冬青,女,1974年11月出生,时任华道生物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陈荍,女,1980年3月出生,刘明荣外甥女,在华道生物无任职,华道生物IPO协调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道生物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华道生物、刘明荣、周培良、金利忠、宗冬青、陈荍的要求于2024年5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道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1日,华道生物首次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两轮审核问询,华道生物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2022年3月30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将报告期更新为2019年至2021年。2022年8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了对华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2022年9月30日,华道生物撤回申请文件。

经查,华道生物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1年,华道生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8-羟基喹啉铜、二苯砜、苯亚磺酸钠等产品,同时伪造销售回款,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等存在虚假,具体如下:

一、2019年虚增销售收入、利润情况

2019年,华道生物虚开发票给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经营部、木材加工厂等个体户或企业,并通过华道生物控制的关联方(苏州天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苏州伊迈特生物试剂有限公司、苏州伊兰吉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英倍名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英伦倍健有限公司、苏州倍健名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取现,再以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存现给华道生物。2020年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期间,为配合中介机构有关客户走访的需求,将前述虚开发票的对象变更为7名个人,同时红字冲销并重开发票。2021年个人客户访谈不顺利后,华道生物再次将前述虚开发票的对象变更为河南鑫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姚为柱、昆山市常青化工有限公司,并再次红字冲销、重开发票。经查,华道生物通过前述方式虚增2019年销售收入25,596,460.19元,占披露的当年销售收入比例为10.87%,虚增利润12,151,730.45元,占披露的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28.31%。

二、2020年至2021年虚增销售收入、利润情况

2020年至2021年通过向湖北迪美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达之明经贸有限公司、江苏福特宏晔化工有限公司、金溪县云祥药业有限公司、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合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寿光诺盟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傲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顺邦达化工有限公司、镇江创力化工有限公司共11家客户虚开发票,并通过华道生物控制的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制造销售回款方式,虚增2020年销售收入26,376,106.19元,占披露的当年销售收入的7.63%,虚增利润总额10,612,146.10元,占披露的当年利润总额的15.45%;虚增2021年销售收入28,761,061.91元,占披露的当年销售收入的8.37%,虚增利润总额15,001,399.44元,占披露的当年利润总额的20.54%。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道生物相关公开发行文件、华道生物自查报告、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凭证等资料、华道生物财务资料、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道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华道生物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华道生物董事长、总经理刘明荣知悉并同意华道生物2019年至2021年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周培良负责组织、实施华道生物财务造假:2019年提议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虚增利润,并安排人员具体实施;2020年和2021年联系客户配合虚增收入并安排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金利忠参与谋划、实施华道生物的财务造假行为:在华道生物2019年财务造假中,为应付中介机构对客户的走访,先提议将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厂等变更为熟悉的个人,后在个人客户访谈不顺利时又提出将个人客户再次换成熟悉的客户,并提议以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修正现金收款的不合理、不合规之处;在华道生物2020年和2021年财务造假中,金利忠提议采用循环回款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并将实际业务量和预期的差值分配至客户进行增加收入、利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秘宗冬青负责华道生物信息披露工作,无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荍虽未在华道生物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其作为刘明荣外甥女,是华道生物IPO协调人,帮助刘明荣接洽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人员,在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中,陈荍根据周培良指示,控制使用华道生物体外银行账户给客户指定账户转账以完成虚假销售资金回款,在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中承担重要角色,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华道生物、刘明荣、周培良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承认华道生物在IPO过程中存在财务造假行为,鉴于华道生物及时撤回IPO申请,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华道生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刘明荣、周培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当事人金利忠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告知书认定的四个“提议”仅是金利忠口头意见或建议,即使是真实的,也应由华道生物实控人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金利忠无关。

其二,告知书认定金利忠的四个“提议”、一个“制作”、一个“差值分配”并不属实,仅凭华道生物相关人员在自查报告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的口头陈述,并无其他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与本案调查证据存在多处矛盾,且明显与金利忠在听证会上提交的通话录音中相关人员事后陈述相矛盾。

其三,金利忠作为华道生物原财务总监,工作职责不包括信息披露,不是对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

其四,对金利忠量罚不当。

综上,金利忠不知情、未参与、更未组织实施华道生物财务造假,请求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宗冬青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未直接参与、不具有主观过错、在财务造假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请求对其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当事人陈荍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陈荍非华道生物员工、未曾在华道生物领取薪酬、未直接参与华道生物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我会认为,针对华道生物、刘明荣、周培良的申辩意见,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我会已综合考虑华道生物未发行等因素,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行政处罚,量罚并无不当。

针对金利忠的申辩意见,一是在财务造假中做出“提议”,构成“参与谋划”行为;二是我会对金利忠责任的认定,有华道生物两份自查报告、刘明荣、周培良、陈荍笔录相互印证一致。本案听证会上,金利忠及其代理人提交了金利忠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与前述相关人员的沟通录音,但刘明荣、周培良、陈荍三人的代理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听证会后,我会调查人员针对录音问题又找刘明荣进行了核实,刘明荣再次强调不认可金利忠提供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再次确认金利忠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三是金利忠在华道生物公开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以财务总监身份签字“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当对华道生物欺诈发行行为承担责任;四是金利忠参与谋划、实施了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事项,过罚相当。此外,我会对金利忠的部分申辩意见已采纳,在表述上已做调整。

针对宗冬青的申辩意见,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行政处罚,量罚并无不当。

针对陈荍的申辩意见,陈荍虽未在华道生物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其作为刘明荣外甥女,是华道生物IPO协调人,帮助刘明荣接洽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人员。在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中,陈荍主要负责资金部分,根据周培良指示,控制使用华道生物体外账户给客户指定账户转账以完成资金循环,在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中承担重要角色,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17条所述情形。

综上,我会对华道生物、刘明荣、周培良、金利忠、宗冬青、陈荍的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华道生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现场督导工作后撤回申请文件,未注册发行股票,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后,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明荣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周培良、金利忠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宗冬青、陈荍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委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5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