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实为“烧水”,到底还有多少“李鬼”?

2023-10-27 07:59:54 - 广东新闻广播

温泉实为“烧水”,到底还有多少“李鬼”?

 牛日成| 撰文

龙俊峰、刘伟 | 音频

陈炯| 版式

近日,位于惠州市龙门县的南昆山蓝天云海温泉酒店因涉嫌虚假宣传,被当地市场监管局罚款5000元。令人惊诧的是,这家涉事酒店的问题竟然是从附近的溪流引入山水,通过电加热,再将热水放入泡池冒充温泉经营牟利。经查明,涉事酒店大门招牌、LED屏幕都标有“温泉度假酒店”,而且2019年五一节前在线上平台发布酒店房源广告时,在页面宣传酒店内设有温泉池,却无法提供温泉水的证明及相关开采许可证,酒店实际没有温泉。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认定涉事酒店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名为温泉酒店却拿假温泉滥竽充数,仅处罚5000元依据是什么?违法成本如此之低能对胆大妄为者起到多大的警示作用?

温泉实为“烧水”,到底还有多少“李鬼”?

冬天快来了,有关部门查处假温泉,这挺暖心的。可是再看罚款金额5000元,心马上又凉了半截儿。市场监管部门的这番操作,让人有点难以理解。

执法文书记载得很清楚,惠州龙门这家酒店早在2018、2019年就在携程、美团平台上线,4、5年了,一直打着温泉酒店的名义招揽生意。当地市场监管局算得很细致,计算出的广告费是3737.6701元。处罚依据是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这一条明明写着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5000块的罚款,还不到广告费的两倍啊。两年前,同样是假温泉,佛山一家酒店被罚20万,市场监管同样是依据广告法五十五条,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可以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面对一家经营了5年以上的假温泉酒店,惠州龙门的市场监管部门选择突破广告法的处罚底线,轻轻罚款5000了事。这无异于变相鼓励其他根本没有温泉的酒店也来虚假宣传一把,这违法成本也太低了吧?

假温泉靠烧开水,市场监管不能这么放水。依法依规,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如果依法依规处罚了,确实还罚他不痛,就没有办法了吗?我们理解,市场主体太多,单靠某个部门确实管不过来,那就要想办法让商旅平台、消费者都参与进来,共治共享嘛!假温泉酒店何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来说就是明确的消费欺诈。市场监管应该和消委会充分合作对接,利用好每一次查处调查出来的事实证据,同时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依据。消费欺诈要赔偿消费金额的3倍,如果去过这家酒店的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以追溯赔偿,这比处罚5000,不知要管用多少倍。另外,帮这些假温泉酒店打广告的平台也要承担监管责任,凡是名称上有温泉二字的,必须提供有效证明,不能提供就不能上线,平台管不住就要处罚平台。

文旅消费强势复苏,千万别让假温泉坏了广东文旅的秋冬市场,各地监管部门有必要进行一轮温泉打假。这个冬天,让没有温泉眼的酒店,不能随便耍坏心眼,让广大消费者在广东,泡上真温泉。

温泉实为“烧水”,到底还有多少“李鬼”?

南昆山蓝天云海温泉酒店公然用电加热溪流水来冒充温泉,除了处罚力度和发布虚假广告的平台要不要处罚的问题值得探究之外,这起温泉“李鬼”案还留下多个疑点,同时也引出一些相关思考。

广东地热温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三,几乎每个地级市都有温泉。广东还是全国温泉度假消费第一大省。泡温泉已成为时下流行的既休闲又养生方式,秋冬季节泡温泉更是很多人乐享的快意。但是,当知道南昆山蓝天云海温泉酒店是用电加热溪流制造假温泉之后,也许很多人会心生疑问:曾经泡过的温泉到底是真温泉还是假温泉?有多少同类的温泉“李鬼”还在坑人?如何让假温泉原形毕露?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相关权威专家的解析,温泉是一种宝贵的、多用途的水热型地热资源。只有从地下孔洞或裂隙中自然涌出,超过25℃(或泉口高于当地平均气温5℃),并含有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的矿物水,才能称之为温泉水。通过人工制造的所谓“温泉”与自然形成的温泉相比,浸泡效果大打折扣。也就是说,假如我们被骗上当,泡的不是名副其实的天然温泉,那么,所谓的“泡温泉”就等于是“高价泡澡”,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温泉实为“烧水”,到底还有多少“李鬼”?

事实已经证明,担心泡的是假温泉并非杞人忧天。从全国各地来看,近年来被查出假温泉的案例已经不是一两单,有的甚至通过添加廉价硫磺粉勾兑人工热水冒充温泉水,对外宣称含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可以养颜美容、强身健体,能治疗关节炎、皮肤病等等。即便是在温泉资源丰富的广东,假温泉被查处同样也不是首次。要从根本上消灭温泉“李鬼”,仅凭一招一式恐怕难以奏效,要来个多管齐下。

从规范管理方面来看,随着各地大规模开发温泉资源,形成集度假、体验、娱乐、康体为一体的休闲旅游环境,“温泉暖经济”持续升温,这本身是好事,但也出现旅游业温泉的概念和标准被泛化、混淆视听的问题,导致温泉行业鱼龙混杂,人工制造的假温泉堂而皇之的存在。要解决假温泉浑水摸鱼、真假难辨的问题,就需要真对旅游业温泉作出科学而具体的定义,为规范温泉管理提供更充分的依据,同时也给消费者理性选择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从处罚手段方面来看,一个关键是必须要多角度判断制造假温泉行为的性质严重性。制造假温泉营销牟利行为不仅仅是虚假宣传,还涉及经营欺诈,一定程度上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如出一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赤裸裸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触犯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处罚上,不能避重就轻,只是“意思意思”而给人“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观感,而且还应该“数罪并罚”。如果以广告费作为处罚依据罚得不痛不痒,就不妨以非法营业收入作为处罚主要依据,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以儆效尤。

温泉实为“烧水”,到底还有多少“李鬼”?

从源头治理方面来看,有一点不能忽视的是,像南昆山蓝天云海温泉酒店那样制造假温泉而冠以“温泉”之名,直接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明显违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名称不得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情形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诚实守信等。归纳起来讲,就是涉事企业名称在注册时就已经不合规,再到营销宣传时又违反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规定,既违规又违法。追根溯源,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就存在失职失察之嫌。所以,要对温泉“李鬼”形成压制之势,不给它露头坑害消费者,把住企业名称注册的合规关至关重要。同样,对企业登记机关履职不力甚至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也是不可或缺的。

(图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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