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康君雅门诊部被罚款50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君康君雅门诊部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市监处罚〔2023〕1199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东市监处罚〔2023〕119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君康君雅门诊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753324317A
工商注册号
110101006051405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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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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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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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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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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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房雅萍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事实
当事人成立于2003年08月12日,当事人当前登记的股东冯成林于2021年02月15日去世,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06月30日、2022年07月11日、2022年12月21日进行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以下材料均有“冯成林”签名字迹:当事人在2022年06月30日进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中有一份形成于2022年06月01日的《北京成林医院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当事人在2022年07月11日进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中有一份形成于2022年07月01日的《北京成林医院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当事人在2022年12月21日进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中有一份形成于2022年12月21日的《北京君康君雅门诊部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针对上述变更登记情况,冯成林之女冯榕向我局提交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证书》(2022)桂北部湾证民字第5306号。当事人承认:上述变更登记(备案)材料中的“冯成林”签字均不是冯成林本人签署,而是他人代签;北京君康君雅门诊部尚未正式营业。综上,当事人于2022年06月30日、2022年07月11日、2022年12月21日变更登记(备案)提交的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为虚假登记(备案)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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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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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1-24
处罚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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