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小良镇桥头理发店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被处罚

2023-10-27 15:57:4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小良镇桥头理发店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茂名市电白区小良镇桥头理发店,该店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茂电市监处罚〔2023〕601号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07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03年10月17日依法登记成立,类型: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或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直接向负责其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事人应于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期间报送2019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通知”,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年度报告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在法定延长年报期限内仍未报送2019年度年报,并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分别于2021年01月05日、2022年07月04日、2023年07月05日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700元。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茂名市电白区小良镇桥头理发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04MA4WH1746H----------梁**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4

公示截止日期2026-10-24

处罚机关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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