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富升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被处罚
原标题:【山东】淄博富升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淄博富升康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36号
当事人:淄博富升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200F7Q
住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36号(达利毛纺厂院内)
经本局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山东省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检验报告送达回执、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医用外科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复印件、情况说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525.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