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基层生态环保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待遇不可少

2022-11-27 11:32:4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笔者最近在与某乡镇领导座谈交流时发现,基层干部普遍希望能将这一措施落到实处。

目前基层生态环保工作者明显存在责任待遇不对等问题。乡(镇、街道)生态环保所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工作人员长期坚守治污一线,负责网格化巡查监管、秸秆荒草垃圾禁烧巡查、巡河、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纳污坑塘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等,“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大多数乡(镇、街道)生态环保干部的工作常态,巨大工作量、辛勤付出与福利待遇不匹配。

乡(镇、街道)生态环保所处于基层末端“前哨”位置,担负日常巡查、报告职责,是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眼睛”。笔者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建议参照税务、公安基层派出所管理模式,乡(镇、街道)生态环保所作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分支机构,变工作指导关系为直接领导关系,促使工作一杆子插到底,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建立一支专职乡镇生态环保队伍,由一名专职副镇长主管(不再分管其他工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奖优罚劣考核机制,对连续三年考核全县第一的主管副职提拔为正科级、生态环境所长提拔为副科级。

二是提高基层生态环保工作待遇。用增加待遇留人,健全生态环境岗位津贴办法,不再囿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

三是大力表彰奖励。增加评先评优频次,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并举,激发乡(镇、街道)生态环保工作人员积极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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