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诉”≠“不罚”!新兴检察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2023-11-27 09:59:02 - 广东检察

案件不起诉是否意味着不需再受到任何处罚?

不一定!

近日,新兴县检察院在办理梁某滥伐林木案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梁某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梁某作出补种树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诉’并不等于‘不罚’,违法行为人仍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就有效弥补了‘不诉了之’的盲区,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承办检察官表示。

什么是“两法衔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01、滥伐林木后被相对不起诉

2023年5月,梁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新兴县某镇砍伐其购买的林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其抓获,以梁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新兴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兴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梁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审查,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履行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最终新兴县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诉”≠“不罚”!新兴检察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02、“不诉”≠“不罚”

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子是否了结?梁某的违法行为是否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的要求,新兴县检察院随即对该案启动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承办该案的刑事检察部门将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不诉”≠“不罚”!新兴检察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深入滥伐林木现场,与行政机关就具体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进行充分沟通。为增强办案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官还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林业部门、违法行为人参与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不诉”≠“不罚”!新兴检察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2023年7月19日,新兴县检察院就该起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经审查,梁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新兴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林业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由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梁某给予行政处罚。县林业局采纳新兴县检察院意见并作出了责令梁某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前,承办检察官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再次到林地现场进行“回头看”,梁某已在滥伐的林地上种植了林木,被采伐的山林已萌芽复绿。

“不诉”≠“不罚”!新兴检察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梁某已在滥伐的林地上种植了林木,被采伐的山林已萌芽复绿。

行刑反向衔接通过对内强化检察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衔接配合,以“不起诉+检察意见”的形式,既给予犯罪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体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2年以来,新兴县检察院积极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新要求,坚持刑事立案监督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重推进“两法衔接”,共就刑事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9份。

“不诉”≠“不罚”!新兴检察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接下来,新兴县检察院将在增进行政执法职能和检察职能的协作配合上持续发力,推动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纵深发展,进一步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不诉”≠“不罚”!新兴检察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来源:新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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