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情况通报

2023-11-27 16:42:5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情况通报

2023年10月份,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能部门从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共抽取样品255批次进行定量检测,具体抽样检测情况如下:

一、样品分类及合格率情况

全区各职能部门抽检样品共23个类别255批次,合格244批次,不合格11批次,总合格率95.69%。样品分类及合格率详见下表:

样品类别

抽检批次

不合格批次

合格率

食用农产品-畜禽肉及副产品

13

1

92.31%

食用农产品-生干坚果与籽类

3

0

100.00%

食用农产品-蔬菜

46

0

100.00%

食用农产品-水产品

47

6

87.23%

食用农产品-水果类

10

1

90.00%

食用农产品-鲜蛋

14

2

85.71%

糕点

31

0

100.00%

餐饮食品

24

1

95.83%

蔬菜制品

9

0

100.00%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9

0

100.00%

粮食加工品

8

0

100.00%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6

0

100.00%

豆制品

3

0

100.00%

冷冻饮品

3

0

100.00%

薯类和膨化食品

3

0

100.00%

酒类

3

0

100.00%

乳制品

3

0

100.00%

饼干

3

0

100.00%

淀粉及淀粉制品

3

0

100.00%

调味品

2

0

100.00%

食品添加剂

2

0

100.00%

食糖

2

0

100.00%

速冻食品

2

0

100.00%

水果制品

2

0

100.00%

蛋制品

1

0

100.00%

其他食品

1

0

100.00%

饮料

1

0

100.00%

茶叶及相关制品

1

0

100.00%

合计

255

11

95.69%

二、检测检验机构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等。

三、分析及评价

1、2023年10月份抽样的糕点、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粮食加工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乳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速冻食品、水果制品、蛋制品、其他食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共21大类食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总体情况良好。

2、部分食用农产品的水产品检出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磺胺类、五氯酚酸钠、甲氧苄啶、孔雀石绿。其中鳊鱼2批次、黄鳝1批次检出恩诺沙星不合格,根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为可以在水产品中使用的合成抗菌药,恩诺沙星在水产品中的限量为100μg/kg。大黄鱼1批次检出磺胺类、五氯酚酸钠均不合格,根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磺胺类在水产品中的限量为100μg/kg,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五氯酚酸钠在水产品中的限量为不得检出。黄颡鱼1批次检出孔雀石绿不合格,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孔雀石绿在水产品中的限量为不得检出。黑鱼1批次检出甲氧苄啶不合格,根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氧苄啶在水产品中的限量为50μg/kg。

3、部分食用农产品的鲜蛋检出不合格项目为甲硝唑、甲氧苄啶、磺胺类。其中鸡蛋1批次检出不合格项目为甲硝唑,另1批次检出不合格项目为甲硝唑、甲氧苄啶、磺胺类,根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硝唑在鸡蛋中的限量为不得检出,根据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氧苄啶、磺胺类在鸡蛋中的限量为10μg/kg。

4、部分食用农产品的畜禽肉检出不合格项目为五氯酚酸钠。猪肉1批次检出五氯酚酸钠不合格,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五氯酚酸钠在猪肉中的限量为不得检出。食用农产品水果中1批次香蕉检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均不合格,根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噻虫嗪在香蕉中的限量为0.02mg/g。

5、餐饮食品1批次检出不合格。老醋海蜇头1批次检出铝的残留量不合格,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铝的残留量限量为50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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