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27证券简称:华电国际公告编号:2024-07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华电国际”)拟通过发行普通股(A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80%股权,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广州大学城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55.0007%股权、华电福新广州能源有限公司55%股权、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70%股权、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本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公司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或本公司董事会首次做出决议(孰早)前6个月至《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1日止,即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0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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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访谈了相关内幕知情人,并取得了其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王艳玲、糜信
王艳玲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华电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糜信声明及承诺:
“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罗丽萍、谭祥麟、谭玉昭
罗丽萍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华电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谭祥麟声明及承诺:
“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谭玉昭声明及承诺:
“本人账号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如本人账号在核查期间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账号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华电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3、翁秀芳、李小温
翁秀芳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华电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李小温声明及承诺:
“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魏凯歌、魏永志
魏凯歌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华电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魏永志声明及承诺:
“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杨海红、武暄
杨海红声明及承诺:
“本人账号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如本人账号在核查期间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账号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华电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武暄声明及承诺:
“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6、林惠坚
林惠坚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华电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7、雷耀武
雷耀武声明及承诺: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华电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华电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本公司挂牌交易股票(600027.SH)的情况如下:
(1)权益投资总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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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投资总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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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买卖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针对上述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公司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华电国际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本公司挂牌交易股票(600027.SH)的情况如下:
(1)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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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管理账户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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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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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买卖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针对上述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华电国际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资产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华电国际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证登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人员、机构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访谈,并且在前述人员、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相关人员、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