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
原文拟改为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相结合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增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并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十八条增加“省、设区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违反本条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