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柒归来热度不减,“网红”如何才能“长红”?
沉寂3年多后,近日,李子柒在其自媒体账号更新了《紫气东来》等作品,迅速吸引了大量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关注,首条更新视频观看量就破亿,个人账号单日涨粉超90余万。同时,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一般来说,网红能否出名,取决于其能否引人眼球,博人关注,网红能红一阵子,但很难“长红”,但李子柒的情况不同。李子柒之所以能红,靠的是其传播中华传统文化的高质量的视频创作内容,靠的是作品,高质量的视频作品是李子柒能“王者归来”的基础。
既然高质量的视频作品对李子柒如此重要,那么如何保护该作品,以及如何避免创作作品时产生侵权纠纷的问题,对李子柒及其创作团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李子柒此前之所以淡出公众视线,主要原因是其创作团队之间产生了纠纷,在定分止争之前,其不得不选择暂停更新内容。其实,这不单单是李子柒及其创作团队遇到的问题,也是很多自媒体创作者都可能遇到的问题。笔者将从著作权的角度分析在创作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作品,同时在借鉴他人作品的时候,如何避免侵权风险。
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要及时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虽然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即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获得著作权,无需通过著作权登记获得著作权。但一旦作品被侵权,权利人要追究被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权利人仍需先证明其是作品的作者。著作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当作品被侵权时,其可以成为有力的证据推定权利人即作品的作者。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因此,对于创作完成的视频作品,创作者及其团队,一定要及时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据了解,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将《李子柒秋梨枇杷膏》等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李子柒已经将《闻鹊喜》等音乐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其仅是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一旦当事人间就权利归属产生争议,当事人可能仍需提供作品的底稿或原件等来证明谁是作者。所以,创作者一定要注意保留创作过程中的日志、记录、文档、底稿以及其他能证明创作过程的证据。
明确约定权利归属
要明确约定作品的权利归属。如果作品系自然人单独创作完成,一般来说,该自然人即是作者,著作权归该自然人享有,无需进行特别约定。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比如,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创作,接受他人委托时完成的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则,各方当事人最好事先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必要的约定,以避免纷争。具体来说,可能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首先是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一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均由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而在此过程中,真正完成创作的自然人并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甚至包括署名权。比如,某传媒公司,根据该传媒公司董事会的决定,由该传媒公司主持并组织相关人员撰写并拍摄相关视频,并由该传媒公司最终承担责任。此时,该传媒公司就被视为法人作者,而参与撰写、拍摄的相关人员并不享有著作权。为免去证明作品系法人作品的义务,在创作时,最好与参与人员提前约定好著作权归属,或者由参与人员声明作品系法人作品。
其次是职务作品。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创作,即职务作品。比如,与某视频制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摄影师,在执行该视频制作公司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完成的拍摄作品。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关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当然,法人或法人组织也可以与创作者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关于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再次是委托作品。委托作品即作者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比如,艺术公司委托拍摄公司拍摄短视频作品,该短视频作品就属于委托作品。对于该委托创作的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如果艺术公司要成为著作权人,就应当提前与拍摄公司约定著作权归其所有,否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拍摄公司。
因此,为避免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作品的组织者和创作者,在创作前,应根据创作作品的性质,以及创作的目的和各方需求,来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创作的是视听作品,比如,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除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法律明确规定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外,其他类型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均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另外,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符合条件合理使用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表达,而非思想。在创作作品时,若需借鉴他人的作品,尽量借鉴他人的创意、思路或想法。比如,他人戴着面罩拍摄视频,其他创作者也可以借鉴这种创意,戴着面罩拍摄视频,但不能照抄他人的剧本、台词,不能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图片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
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他人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元素,则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目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注意使用的范围,把握合理的限度,不能过度引用影响作品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麻增伟)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原标题:版权无瑕疵,“网红”变“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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