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举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2024-02-27 09:00:47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严格控制主要体现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禁止事项和处罚措施,通过配套制度规范,持续压减数据造假空间,通过建设完善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利用区块链、数字化技术手段,保证数据无法篡改。通过年度核查加日常监管的工作模式,持续强化数据质量审核。

严肃督查主要体现在: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大数据筛查异常数据,通过投诉举报发现问题线索,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不查清绝不放过,问题疑点不查清绝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绝不放过。

严厉处罚主要体现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零容忍”,严惩重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的具体要求:一是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在这些方面,《条例》都作出了具体翔实的规定。我相信,下一步随着《条例》的贯彻落实,碳市场数据质量会在第二个履约周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谢谢!

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共同构成我国的碳市场体系

中国新闻社记者:今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请问,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二者有什么关系?《条例》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谢谢!

赵英民:谢谢您的提问。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基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后,我们国家推出的又一个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两个工具都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两者既有区别、独立运行,又有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我们国家的碳市场体系。通俗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自愿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目前主要是具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法律义务的排放企业,也就是《条例》中说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政府向这些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并规定企业向政府清缴与其实际排放等量的配额,清缴完之后,配额盈余的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通过交易出售获益。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从市场上购买,从而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政策导向,降低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降碳成本。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目的是鼓励各类主体自主自愿地采取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通过市场来出售,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自愿减排项目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额外性,二是真实性,三是唯一性。我想,真实性大家都好理解,这个项目是真的,这个减排量是准确的。唯一性也好理解,这个项目只能算一次,不能“一女二嫁”,算两次、三次,不能重复计算。我想重点讲一下额外性。这个额外性,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一个特点,体现在可交易的减排量必须是人为活动产生的,而且是为减排作出了额外的努力。比如说,像原始森林、海洋本身是要吸收二氧化碳的,是有碳汇的,但是这样的碳汇不是额外人为努力而产生的,所以就不能开发为自愿减排项目的产品。另外,已经达到市场平均盈利水平的项目也不具有额外性。比如,我们国家现在的一些可再生能源,投资本身已经实现商业盈利了,出于市场资本逐利的目的产生的减排量,就属于非额外性的。因此,必须是在商业上不具有可行性,或者在同行业碳减排基准线之下的时候,必须通过自愿减排市场获取收益才能使得这个项目有效运行,实现减排目标,这才体现它的额外性。所以,从这一点上,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我们首批发布的四个方法学,首先要经过额外性论证。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发布的这四个方法学都是有较好额外性的,比如海上风电,准确地说是深远海并网发电。因为大家都知道,岸上风电肯定比海上风电成本低,所以为了鼓励远海风电,我们方法学明确远海并网发电是首批方法学。还有光伏发电,大家都很清楚,但是这次首批四个方法学里是光热并网发电,因为目前的技术,光热并网发电在商业成本回收方面还有些困难,所以这是国家要鼓励的,包括森林碳汇、红树林营造,都是这个逻辑。因此,额外性就非常重要。

还有一个,也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就是在核算的时候要符合保守性的原则。有的时候,核算项目到底减了多少温室气体,或者吸收多少温室气体,有的时候不那么确定,或者选择参数的时候是一个范围,那么我们的规定要符合保守性原则,要确保核算的碳减排量不被高估。如果有一个范围的话,那就是要符合这个保守性原则。我想,这些特点都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

产生高质量的碳信用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都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联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总的来说,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将动员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主自愿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将创造巨大的绿色市场机遇,也会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低碳发展。

两个市场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条例》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的衔接,将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进一步激发绿色低碳创新动力,引导社会各方来共同参与减碳,从而推动落实国家“双碳”目标。谢谢!

从三方面明确全国碳市场和目前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2011年以来,全国多地启动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请问此次《条例》的出台,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哪些影响?谢谢。

赵英民:谢谢您的提问。我们国家碳市场建设是从地方试点开始起步的。2011年明确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且先后启动交易,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有效促进了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强化了社会各界的低碳意识,特别是为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我们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实行统一的行业核算标准、统一的监管规则、统一的交易结算、统一的配额分配方案。《条例》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和目前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条例》出台以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二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和企业不再参加地方的试点碳市场,就是不重复管控。三是地方试点碳市场应当参照这次发布的《条例》,健全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总的来说,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同时,地方试点碳市场还将存在一段时间,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地方试点碳市场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有偿分配、市场稳定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地方碳市场试点作用,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提供实践经验。谢谢!

谢应君:最后一个问题。

在多边机制下,争取早日就国际碳市场达成一致

光明日报记者:《条例》提出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请问,在开展跨境碳交易和与欧盟就碳边境调节机制开展对话方面有什么考虑?谢谢。

赵英民:谢谢您的提问。我国高度重视碳市场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碳市场交流合作。事实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就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社会其他碳市场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巴黎协定》第六条,为国际社会开展全球跨境碳交易提供了重要指导。目前,《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具体实施细节还正在谈,国际社会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正道,我们认为,应该在多边机制下,大家加强沟通,争取早日就国际碳市场达成一致,从而推动全球碳减排。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一项单边措施,目前已经引发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我们认为,全球气候治理应该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的原则,充分认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充分尊重国家自主贡献“自下而上”的制度安排,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基础,通过《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达成广泛的全球碳市场合作共识,也要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减少对区域外国家不必要的负面外溢效应。谢谢!

谢应君:感谢各位发布人的介绍,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吹风会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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