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被电动轮椅撞伤

2024-02-27 14:35:13 -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宇通讯员王辉)在养老院,不少老人使用电动轮椅作为代步工具。当老人使用电动轮椅撞伤他人,谁该为“意外”担责呢?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法院判决电动轮椅使用人及养老院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担责。

周女士和刘女士均是某养老院的入住者。一天清晨,周女士去餐厅就餐,步行至餐厅南侧入口时,遇刘女士驾驶电动轮椅自南向北右转将她撞倒,周女士随即被送至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在治疗及康复期间,周女士的家人多次找刘女士及其女儿协商赔偿事宜,但刘女士及其女儿以事故责任未查清为由一直未予赔付。周女士将刘女士及其女儿诉至法院,索赔19万多元。

刘女士认为,自己使用电动轮椅没有责任,事故责任应由周女士及养老院共同承担。餐厅门口的通道有3米宽,但养老院在通道中放置了书架和沙发,仅剩一米左右通行,且通道处有一死角,导致周女士步行过来的方向看不到刘女士,导致意外发生。同时,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周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能够提前看到乘坐电动轮椅行进中的刘女士,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养老院则表示,事发现场所设立陈列,均是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置的,符合规范;养老院明确要求在室内公共区域,需将电动轮椅设置为人工模式使用,但事发当日刘女士仍以电动模式行驶;同时,养老院此前发布了《关于电动轮椅使用管理规定》,通知了所有入住者,并设立轮椅存放区,已积极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女士在养老院驾驶电动轮椅将周女士撞倒,刘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养老院未对刘女士在室内驾驶电动轮椅进行制止等,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确认周女士合理损失为16万多元,刘女士及其女儿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养老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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