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贺州市林业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2022-12-27 11:25:14 - 政府网站

转自:广西贺州政府网

一、起草背景

我市是广西主要林区之一,林业生态优势突显,森林资源禀赋,森林覆盖率高达73.19%。每年的植树造林任务重,对种苗需求量较大。目前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还存在不规范生产经营现象,为确保林业重点工程和国土绿化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安全,市林业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起草了《贺州市林业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目前的《贺州市林业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出台目的

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四、主要内容

《制度》共分为九个条款,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举报投诉内容、举报途径、基本要求、处理办法、适用范围及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一条,明确《制度》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举报投诉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存在《制度》中明确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贺州市林业局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明确举报途径为贺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息、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第四条,明确举报的基本要求,投诉举报应当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具体事实及依据。

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举报的处理办法。投诉、举报应在7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件或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受理、调查处理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举报者保密。

第九条,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施行日期。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亦参照本制度办理。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贺州市林业局,联系电话:0774—512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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