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推荐】明确分类标准,促进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简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2023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1](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前,据媒体报道银保监会曾就信托业务分类问题多次征求业内等信托公司的意见。银保监会在2022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较《征求意见稿》,《通知》整体框架和内容并没有重大修改,主要是加强与其他制度衔接、完善了文字表述等[2]。
一、厘清信托业务分类边界
《通知》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的信托业务三分类框架。《通知》继续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25个业务品种。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包括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等;资产管理信托则包括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公益慈善信托包括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
应当指出的是,此前信托产品类别的划分一般可以按照来源和功能两个维度进行划分,其划分标准已经难以与信托业务的发展实际相匹配。从功能的维度来看,信托产品一般被分为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三种;按照资金来源,信托产品则一般被分为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管理财产信托三种。银保监会在此前《征求意见稿》配发的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与信托业务实践已不完全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角色定位冲突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正因为如此,银保监会才希望通过《通知》重新划分信托产品类别,从而“促进各类信托业务规范发展,积极防控风险和巩固乱象治理成果,引领信托业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有效创新,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摆脱传统发展路径依赖,加快转型,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通知》着重明确各类信托业务职责边界,特别是厘清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监管要求和业务分类间模糊地带,防止出现利用业务分类规避监管的情况。
第一,从设立信托目的来看,明确区分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从而区分不同信托产品是否适用《资管新规》。
对于资产服务信托,《通知》明确指出:“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适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从资产服务信托所提供的服务来看,其为“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具体的产品则“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共19个业务品种。”值得注意的是,资产服务类产品中包含了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和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这三类面向个人、可不适用《资管新规》的信托产品,初始设立门槛分别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100万元和600万元。不过,在这三类产品中,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相对较窄,《通知》将其限制在了“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之内。
对于资产管理信托,则应当参照《资管新规》要求设立、投资和监管。从其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本质来看,《通知》认定其“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正因为如此,资产管理信托“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不适用《资管新规》,因此《通知》在多方面规定中明确不得利用资产服务信托规避《资管新规》。《通知》不仅明确提出:“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而且对于财富管理信托这类资产服务信托产品,明确要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
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委托人设立资产服务信托的情况,《通知》还要求:“单个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提供专户受托服务,仅限于配置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信托监管规定的衍生品。信托公司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受托服务不得与《资管新规》相冲突,……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为资管产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不过,《通知》也明确了例外情况,并进行了严格限制,具体要求是:“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
第二,从资金来源来看,单一资金信托不纳入资产管理信托范畴,该类信托产品将根据业务实质归入资产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信托。《通知》在答记者问中明确:“《通知》未将单一资金信托纳入资产管理信托范畴,主要因为所谓的单一资产管理信托实质是专户理财,根据业务实质应当归入资产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信托,而不是资产管理信托。”实际上,《通知》对于资产管理信托募集方式的规定中也呼应该点要求,《通知》指出:“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与此同时,《通知》在家族信托的分类中指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相关业务在进行分类时,若是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从资金来源来看是单一资金信托的,或将归为财富管理信托中的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等类别。
第三,业务分类具体实施时,将在落实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分类的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由监管部门加强指导解释。《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擅自调节信托业务分类,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确有拟开展的新型信托业务无法归入现有类别的,应当与属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沟通,按照服务实质明确业务分类归属后开展。”
二、有序压降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
《通知》要求分类实施存量业务整改,信托公司将制定计划按进度安排整改,防止过渡期截至前出现断崖式下降。在整改时间安排上,《通知》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并设置3年过渡期。信托公司在《通知》实施后30日内应将存续信托业务分类结果和整改计划报送属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分类整改安排方面,《通知》提出对于不同存量业务的整改要求:“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业务’一项,有序实施整改。信托公司应当在准确分类基础上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待整改业务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实践中,监管部门近两年已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指导信托公司进行整改。按照旧分类,截至2022年末,信托管理资产规模21.14万亿元,融资类、投资类、事务管理类分别为3.08、9.28、8.78万亿元。融资类信托较2020年初峰值压降近3.1万亿元,事务管理类信托较2017年末峰值压降近6.87万亿元。预计《通知》实施后监管部门将要求进一步压降不符合要求的通道类、融资类业务。
此外,有关资金信托业务的分类和监管要求未来也可能会进行调整,从而与《通知》中的信托业务三分类衔接。此前,信托业务分类按照信托资金来源可分为资金信托和管理财产信托,其中资金信托进一步细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截至2022年末,资金信托占比约71.1%。2020年5月8日,银保监会曾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资金信托业务的范围进行重新厘清,相关投资要求较《资管新规》是有进一步的规定[3]。不过截至2023年3月26日,《办法》尚未正式出台,预计正式版本中有关业务分类和投资要求也将参照《通知》进行调整。
注:
[1]资料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会网站[EB/OL],2023/03/24[2023/03/25],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01453&itemId=861&generaltype=1.
[2]资料来源: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答记者问,银保监会网站[EB/OL],2023/03/24[2023/03/25],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01454&itemId=915.
[3]资料来源:《资管新规》的信托配套文件有何特点?——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评,银保监会网站[EB/OL],2020/05/08[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