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张长龙:应特别防范化解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长龙在参与线上研讨会时表示,《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正当其时,制订《金融稳定法》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他认为,我国完全有必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完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至于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他从六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特别防范化解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
张长龙认为,近年来一些房企引发了涉及全社会的严重的金融风险。他指出,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但是,对于此问题并没有在《金融稳定法》草案的其他地方涉及。因此他建议,对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的形式、内容、处置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特别规定。
二、重点防范金融风险跨区域、跨行业传染
金融风险有外溢性强、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等特点,重大金融风险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稳定。因此,第二十七条规定要防范风险跨境传染。
张长龙认为,关于境内金融风险跨区域和跨行业传染的规定不清楚。他提出,应当压实责任,防止跨区域、跨行业的金融风险传导和蔓延,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可以借鉴传染病处置办法,防止金融风险跨区域、跨行业传染。
三、对批准程序和要求应当更加明确
对于第十条规定的持牌经营条款,张长龙认为谁来批准、使用虚假资料获批等问题需要细化和明确。
四、信息报送要及时
张长龙指出,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
他认为,金融信息的报送重在及时,建议增加“及时”的要求,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对金融信息的披露和传播规定应该更加严格
张长龙表示,第九条和第四十条对金融信息传播管理进行了规定和处罚,但是,金融风险由于其外溢性、复杂性、关联性强,容易产生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的金融风险传导,一旦发生传导蔓延将严重威胁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而且,金融机构的一些小问题可以自愈,但是如果信息提前传播出去,则会引起恐慌。
他为此建议,金融信息的披露和传播规定应当有别于其他行业的规定。哪些信息需要披露、何时披露等需要严格规定。
六、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
张长龙指出,金融稳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因此,《金融稳定法》要与其他金融法、非金融法、程序法以及金融相关的条例和行政法规做好衔接与协调。
比如,《金融稳定法》应当与2020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统筹考虑,协同修改。金融稳定委员会和人民银行都负责宏观审慎政策与行为监管,因此,两法可能会有重合与不协调的地方。人民银行“从银行的银行”转变为“金融体系的银行”,在这一点上,两法应该能达成共识,但是,在有些方面两法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如金融稳定委员会和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作者:徐倩宜编辑: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