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审定工作办法

2022-04-27 10:21:13 - 媒体滚动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的审定行为,提高审计质效,近日,贵州省审计厅出台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审定工作办法(试行)》,对以省委审计办、省审计厅名义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意见的审核、复核、审理、审议和审定工作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要按“一次征求意见、两次复核、一次审理、一次审计业务会议”的工作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一次征求意见”是指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程序以省委审计办、省审计厅名义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两次复核”是指第一次是由审计组将已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等项目相关资料报送牵头业务处复核;第二次是在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反馈后,审计组对反馈意见进行进一步研究核实,对采纳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相应修改审计报告,报审计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形成审计报告(代拟稿),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送牵头业务处复核。“一次审理”是指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代拟稿)、牵头业务处复核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说明等与审计项目相关资料送审理处审理。“一次审计业务会议”是指明确由分管厅领导或指派1名厅领导,组织审计组、牵头业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业务会,研究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整体结构、总体评价、内容表述、问题定性定责、重要问题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

办法要求,在“一次征求意见、两次复核、一次审理、一次审计业务会议”后,由牵头业务处组织审计组将审计报告(代拟稿)等材料报请分管审理工作的厅领导、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核后,报经厅长批准,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厅党委会议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后,按主管业务处、省委审计办秘书处校核会签、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等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徐文龙)

来源:中国审计报

责任编辑: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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