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8%收益却巨亏98%?投资者怒告代销机构和券商!背后巨额资金投入仙股,法院怎么判?

2022-04-27 15:25:36 - 市场资讯

在销售人员承诺8%收益后,投资者杨某涛斥资100万元购入一私募基金,然而最终清盘后仅剩1.86万元,百万现金瞬间蒸发,据判决书显示,杨某涛年收入10万元,一举亏掉近十年薪酬,而在巨额亏损的背后,则与一只在港交所上市的股票有关。

大幅亏损下,杨某涛将该将基金直销机构泓实公司、代销机构进懋公司、盈信公司和托管券商中信建投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会如何判?

承诺8%收益却巨亏98%?投资者怒告代销机构和券商!背后巨额资金投入仙股,法院怎么判?

保底收益,冒充签字?投资私募基金巨亏98%

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杨某涛通过进懋公司理财师田某介绍,投资100万元购买“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睿兴十号基金),投资起始日期2018年5月15日,投资期限12个月。

资料显示,该基金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为泓实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为进懋公司、盈信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建投公司。

2018年4月26日,杨某涛向《基金合同》约定的盈信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一年之后,2019年5月13日,泓实公司向杨某涛发送《清算公告》,载明:根据《基金合同》,基金将于2019年5月14日到期,我司将于基金到期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将根据约定,履行清算程序,并及时向投资人分配剩余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该《清算公告》还称,由于基金主要投资的资管计划所投资股票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股票全部变现所需时间延长,预计全部股票变现在2019年6月28日之前完成,预估将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基金财产清算,并附上“变现时间仅作为参考”以及“存在后期变现可能导致损失扩大的风险”的特别提示。

随后,在预估的清算日期来临前,2019年8月21日,泓实公司再次向杨某涛发送《清算进度说明》,载明由于该基金所投资管计划部分持仓股票停牌,导致完成变现时间无法预估,并再度附上“存在后期变现可能导致损失扩大的风险”的特别提示。

又过去了9个月,睿兴十号终于得以清算。2020年5月12日,泓实公司向杨某涛发送《第一次清算公告》。公告显示,截止2020年5月8日,本基金资产总净值为1323497.26元,累计单位净值0.019,其中本次清算可分配剩余资产总金额1322803.91元,该可分配剩余资产包含应收募集户利息,因此,每100万份基金份额预计可分配18552.65元(以实际分配金额为准)。

最终,2020年5月19日,盈信公司向杨某涛账户转账18552.65元,附言:代销清盘-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以此来算,杨某涛投资该私募基金的亏损幅度高达98%。

值得注意的是,杨某涛表示,进懋公司理财师田某在微信中宣称有8%的保底收益,冒充其在合同及基金交易申请表中签字、所留手机号及邮箱也是田某的,进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导致基金管理人在杨某涛未实际收到回访信息的情况下,将认购基金用于投资,造成杨某涛损失。

此外,杨某涛认为,泓实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如实告知杨某涛其所购买的基金产品存在极高风险,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负有赔偿责任;盈信公司作为基金代销人,未履行披露义务,杨某涛不清楚其是否开立了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中信建投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未尽到披露义务,虽然合同没有关于其赔偿的约定,但杨某涛认为其未尽到合同义务。

因此,杨某涛将上述私募公司、代销机构和托管券商一起告上法庭,认为应连带赔偿损失。

巨额资金投向“仙股”中新控股

那么,睿兴十号到底投资了什么样的资管计划,买了什么股票,造成了如此巨幅的亏损?

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该产品为权益类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比例配置为为权益类资产98%-100%,现金类资产0%-2%,负债比例不超过200%,其中权益类资产为港交所挂牌交易的中新控股股票。

而查询中新控股过去股票走势可知,2018年5月,中新控股股价还处在1港元/股左右,之后不久便开启连续下挫,到2019年5月时每股股价仅剩约0.02港元,已沦为仙股。

承诺8%收益却巨亏98%?投资者怒告代销机构和券商!背后巨额资金投入仙股,法院怎么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泓实公司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

法院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基金合同》并非杨杭涛本人签署,回访电话及邮箱均系进懋公司员工田某所使用,故本院认为泓实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销售上述金融产品时,未了解杨某涛的风险承受能力、未向杨某涛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其作为金融产品发行人未尽适当性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导致杨某涛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应与赔偿。

法院表示,盈信公司与进懋公司作为金融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基金存在的风险、未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且承诺基金存在基准收益8%,其亦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杨某涛有权要求其就上述损失与泓实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信建投公司作为托管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事后监督、付款、清算等义务,杨某涛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泓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进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杨某涛投资本金损失981447.35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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