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袁隆平”姓名肖像在薇娅直播间卖货,法院判了!袁隆平姓名及肖像深入人心,商业主体应审慎规范使用
在曾经的网红薇娅直播间里,出现了一款名为“袁米”的大米。为了更好的销售产品,主播多次使用了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和肖像。
“袁米”到底和袁隆平有关联吗?2020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发现某农业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发出警示函。
由于某农业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遂诉至法院。4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
擅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在薇娅直播间卖货引争议
为规范对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独占许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
2020年4月20日,隆平高科发现某农业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于是向长沙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取证,对某农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淘宝店铺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2020年4月23日,隆平高科向某农业公司发出《警示函》,要求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及其他各种渠道售卖假冒‘袁隆平’大米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撤掉相关网页;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袁隆平相关姓名、肖像及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将其与袁隆平建立联系。”
同日,隆平高科还向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某农业公司产品因此被暂停直播售卖。由于某农业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诉至法院。
袁米公司诉称,袁隆平院士作为袁米公司关联企业青岛袁策集团有限公司的高管,与原告共同研发创建了“袁米”海水稻,原告在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袁隆平”文字及肖像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同时,原告在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袁隆平”文字及肖像并非商标性使用。在涉案宣传及销售页面中,原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相关宣传页面均在显著位置标明“袁米”或“袁米品牌”,在淘宝主播薇娅直播售卖“袁米”产品时,在相关商品的图标和链接中均突出使用原告“袁米”注册商标,涉及“袁隆平”相关文字仅为对事实内容的陈述,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而原告的该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对于“袁隆平”商标并不造成损害。原告对于“袁隆平”相关文字及肖像的使用,均为介绍“袁米”品牌的共建人袁隆平院士,系陈述商品相关背景资料的合理使用。
济南历下区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但在袁米公司起诉立案受理前,本案被告隆平高科另案诉袁米公司停止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袁隆平院士肖像的案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历下法院认为,上述两案系因同一事实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本案不因对方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但为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不同法院重复审判,应依法合并审理。
最终,该案被裁定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02
判赔10万元
针对隆平高科对袁米公司的侵权起诉,长沙中院审理查明,袁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属于通过将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与其公司及其海水稻产品进行关联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均属于商业性使用。该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袁米公司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推荐或代言。
袁米公司与袁隆平院士于2018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就稻米食味及评价方面开展的合作,袁隆平仅为袁米公司在稻米食味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科研提供全面指导。该《合作协议》约定事项与海水稻产品研发推广无关,也未涉及袁隆平许可袁米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关约定,袁米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涉案海水稻产品系袁隆平及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事实。
法院认为,袁隆平院士为人类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对于其姓名及肖像,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予以尊重,并审慎、规范地使用。特别是商业主体,在宣传其与袁隆平的合作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捏造和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袁米公司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但并不能举证证明袁隆平与其宣传推广产品之间的关联程度,也不足以证明该关联程度与其涉案宣传推广文章中所述内容相符。
法院认为,袁米公司的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袁米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湖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擅自使用“袁隆平”生产销售隆平酒,两公司被判赔3万
除了蹭袁隆平名字和肖像卖米之外,无独有偶,有两家公司也把目光盯准了“袁隆平”,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了“袁隆平”的姓名,卖起了“隆平酒”,因为这个原因被法院判决赔偿3万元。
2020年前后,隆平高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中集合作社、毛家香公司共同生产的“隆平粮社酒鸿运当头(兼香型,500ml)”“隆平粮社陆拾玖窖酒(兼香型,500ml)”两款酒中,使用了袁隆平的姓名。
隆平高科公司遂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袁隆平姓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即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集合作社和毛家香公司作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则辩称,中集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跟随袁隆平院士从事科学研究将近四十年,是袁隆平院士与隆平高科公司诸多科研成果的参与者和见证者。“隆平梁社种好粮中际高粱酿美酒”是袁隆平院士的题字,不构成侵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的行为,系通过商品包装推荐、宣传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商业使用。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两被告使用“袁隆平”姓名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袁隆平”字样的被控侵权白酒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在损害隆平高科公司取得的独享“袁隆平”姓名商业使用权益的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隆平高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04
产品包装擅用袁隆平签名被判侵权
2018年,隆平高科诉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农华科技”)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
判决认定,农华科技侵害了隆平高科的合法权益;要求农华科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元。
2014年11月14日,袁隆平与隆平高科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协议》,将“袁隆平”“隆平”及相应的中英文名称,以及任何关于其本人肖像的图片、照片等,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予隆平高科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隆平高科为此支付了5151万元“买断费”。
2016年4月,隆平高科发现农华科技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印刷“袁隆平”字样,随后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5月,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农华科技主观上存在攀附袁隆平院士业界权威和良好形象的意图,但对隆平高科要求确认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未予支持。隆平高科随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农华科技侵害了隆平高科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农华科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包装带有“袁隆平”姓名的涉案产品,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元。
05
袁隆平被“入驻”,抖音回应
2021年01年11日,抖音平台出现账号“袁隆平中华拓荒人”,其认证信息为“共和国勋章获得者、杂交水稻之父青岛海水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账号开通不久粉丝即破千万。
但很快,袁隆平对媒体表示,自己对该账号并不知情。而抖音方面随后回应称,是青岛海水稻中心工作人员提供了授权函和袁隆平身份证信息等必需资料,完成认证。
据@新华视点消息,经记者核实,袁老目前正在海南三亚南繁基地科研攻关;对于该抖音号,袁老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不过他对网友的热情表示感谢。
记者了解到,注册这个抖音号的是某公司。对此,抖音回应称:
1.2020年8月,青岛海水稻研究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水稻中心,袁隆平院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我们取得联系,就袁隆平院士入驻抖音、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科普“三农”知识等方面合作进行多次沟通。
2.2020年10月,青岛海水稻中心工作人员向抖音提供了袁隆平授权函和袁隆平本人身份证信息等认证必需资料,完成实名认证。
3.认证后,原计划2021年1月12日,@袁隆平中华拓荒人将在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平台发布首条视频,于1月15日第五届国际海水稻论坛上开启首场直播,并签约加入字节跳动公益“三农合伙人”项目。
抖音表示,我们对袁隆平院士充满敬意,该账号的后续处理,将完全尊重院士及其相关工作团队的意见。
06
袁隆平姓名及肖像深入人心,商业主体应审慎规范使用
袁隆平院士是中国工程院院士,我国杂交水稻育种专家,被称为中国的“杂交水稻之父”,其相关研究成就为人类作出重大贡献,袁隆平姓名及肖像深入人心,具有极高知名度。湖南高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曾志燕认为,对于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使用,既涉及袁隆平院士的人身利益,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商业利益,各类社会主体特别是商业主体均应当审慎、规范使用。
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对于独占许可隆平高科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以及许可使用范围、许可区域范围、许可使用费的评估确定和支付、许可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约定。袁隆平院士逝世后,其继承人对该协议所约定的许可期限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和确认。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隆平高科基于该协议所获得的对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独占使用权益的正当性和经济属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但某农业公司在与袁隆平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海水稻研发推广并无关联、也无证据证明其所宣传推广的海水稻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或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具有明显的攀附袁隆平院士知名度、攫取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背后的商业价值的主观故意。其商业性使用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袁隆平”这一中国粮食品牌是袁隆平院士等几代中国科学家辛勤研发杂交水稻的智慧成果和汗水结晶。法院对某农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予以规制,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长足发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对袁隆平院士在内的科学家科研成果的高度尊重和有力保护。该案对于教育引导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积极的推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