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肇事后千万别逃逸,后果远超出你的预想!

2023-04-27 12:14:22 - 内蒙古新闻广播

共享单车肇事后千万别逃逸,后果远超出你的预想!

天气回暖,马路上骑行共享单车的身影日渐增多,共享电车车速快、易操控、不需要驾驶资格证,在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很多驾驶人员在骑行时,抢时间、闯红灯、骑车载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提醒大家在骑行共享单车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尤其在肇事后千万不要逃逸,后果也许远超出你的预想!

典型案例

小宋在骑行青某共享单车时,不慎将正常行走的孙老太太撞倒,发现老太太倒地后,小宋赶忙下车将孙老太太扶到马路边坐好,随即驾驶电车扬长而去。孙老太太发现自己站不起来,立即联系自己家人将自己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后,孙老太太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看着不菲的治疗费用,想到自己被撞后当事人竟然逃逸,孙老太太立马报了警。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青山大队调查,很快认定肇事人为小宋并对其进行了传唤,同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宋骑车逃逸,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小宋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保护现场,小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孙老太太将小宋、青某共享单车的保险公司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小宋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8万余元。同时孙老太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八级。

青某共享单车公司就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某财保公司进行了投保,双方约定第三者意外残疾责任限额为10万元,三者意外医疗责任限额为1万元。但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包头市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宋肇事逃逸,由小宋赔偿孙老太太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总计1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小宋进行了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享单车肇事后千万别逃逸,后果远超出你的预想!

莎主播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大多会投保相对完备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理规则普遍知悉。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大部分骑行人没有投保意识。即便共享单车由经营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保险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第三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责任,并且明确约定了免赔事由,尤其肇事逃逸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重视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健康安全,发生事故后积极报警并及时救助伤者,绝对不能心存侥幸,想着一逃了之,否则本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残疾赔偿金及医疗费用,也会由肇事者个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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