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 | TA926 单据延误的风险问题

2023-04-27 21:40:08 - 贸易金融

国际商会信用证案例评析

翻译|甘若冰江西财经大学

点评| 王善论

来源| 国贸人的小菜园

TA926 单据延误的风险问题

背景

2021年8月12日,一套金额为447,204美元的单据由交单行寄往C国的开证行。该信用证限在开证行柜台兑用,附有以下细节:

Field41D:AvailablewithIssuingBankbyDeferredPayment

Field48:40daysfromthedateofBLIssuance/TransportDocsIssuanceDate

8月27日,交单行收到来自开证行的SWIFT报文,指出如下不符点:

"InvoicesnotshowingPriceTermsasperL/CTerms."

9月8日,交单行收到受益人更正后的发票并快递给开证行。9月27日,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SWIFT报文,提出以下不符点:

"LatePresentation."

随后,单据被退回至交单行。开证行在10月28日的SWIFT报文中表明开证申请人拒绝放弃不符点,且单据已经根据UCP600第16(e)条被退回,并建议交单行让受益人直接联系开证申请人。

交单行在11月8日的SWIFT报文中说明受益人向交单行提交了更正的发票,且于9月8日寄出,完全在最迟交单日9月18日前(依据第48场)。然而,由于所附单据投递报告(交单行也发给了开证行)提到的原因,9月22日才将单据投递到开证行柜台。

DocumentsDeliveryReport

“-ShipmentDeliveryAreaisOutsourceAreaandwearrangetheDeliveryonthirdpartysources.

-DocumentsBookedon08-09-21andArrivedin“CountryC”on12-09-21.

-HandedOvertoLocalCourierforDeliveryon13-09-21.

-DocumentsShipmentwasheldin“CountryC”andawaitingmovementtoLocalServiceProvider.“CountryC”wasexperiencing ExtremeBacklogsDuetoLimitedFlightsAvailability andOtherExternalFactors.Moreover,“CountryC”wasclosedfrom19-09-21to21-09-21onaccountof Mid-AutumnFestival.DocumentsDeliverywaseffectedon22-09-21.“

交单行提请开证行注意UCP600第35条,银行免于承担已按信用证要求发送的单据途中延付的后果。交单行还引用了国际商会意见:

“问题:开证行拒付不符交单后,指定银行又提交了更正的单据,且相符。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一定要承付吗?

回答:若交单是在最迟交单日期前和/或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那么开证行必须要承付。此时交单是相符的。“

根据UCP600第35条以及国际商会意见,交单行要求开证行付款。

11月11日,开证行再次表示拒付,认为信用证系在开证行兑用,受益人或其银行提交的单据应在交单期内到达开证行。

11月22日,开证行又发了一份拒付通知(MT734),提出两处不符:

a) L/CExpired,b)LatePresentation

11月22日,交单行回复,再次提请开证行注意UCP600第35条以及上述单据传递报告,重申更正单据于9月8日寄出,完全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2021.9.18),甚至早于最晚交单日10天。因此,交单相符,交单行也完全遵守了UCP600第6(d)(ii)条和第7条的规定。快递公司延误了单据,是由于其投递报告中所声明的无法控制的原因所致。交单行对单据投递延误的后果免于承担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及国际商会意见,交单行认为开证行无视快递公司的报告,其拒付毫无道理,进而要求付款。

11月30日,开证行回应如下:

“信用证在开证行兑用,并无指定银行,贵行仅为交单行。虽然贵行于9月8日寄出单据(在最晚交单日期9月18日前),但9月22日才到达我行柜台,晚于交单期,不构成相符交单,故我行无义务承付。至于贵行引用的ICC意见,其针对的是另外的问题,因为那是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寄交更正单据情形。“

12月13日,交单行回应开证行11月22日提出的两处不符:

(a)“信用证过期”的不符点不成立,因为信用证31D项下规定的有效期是2021年9月25日,在开证行柜台到期,单据是2021年9月22日到达开证行柜台(在有效期内)。

(b)至于“迟交单据”的不符点,单据投递报告已经提供给你方,请勿孤立审单,而要考虑UCP600第35条和快递服务的紧急情况。

问题

1)鉴于更正单据已经在交单期内由交单行寄送给开证行,开证行是否有义务承付?

2)在单据投递开证行柜台时快递服务的延误,是受益人和交单行无法掌控的,受益人不应就此被惩罚。在此情况下,UCP600第35条是否适用?开证行是否必须承付在其他方面相符的交单?

分析

应注意到9月18日是开证行所在国的银行营业日。

UCP600第6(d)(ii)条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而案中信用证的兑用要在运输单据出具日后40天内交至开证行的柜台。

既然该信用证只在开证行兑用,那么任何交单都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并且在规定交单期内交到开证行。这也同样适用于随后的重新交单。

初次交单在运输单据出具日后40天内交到了开证行。根据咨询的内容,最迟交单期是在2021年9月18日。

2021年8月27日,开证行因发票没有显示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条款而拒付。咨询中并没有涉及8月12日发送给开证行的单据和8月27日发送的拒付通知的问题和评论。因此本意见也就不涉及该问题。

交单行收到替换发票后转寄给开证行,却由于快递公司遇到问题而延误。最终使得替换的发票于9月22日才到达开证行(晚于最迟交单日),开证行因迟交单据而拒付,并根据UCP600的16(e)条退回单据。

交单行对此予以拒绝并援引UCP600第35条,主张银行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发出单据,对任何单据延误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然而,该信用证规定了兑用银行仅为开证行。如上所述,任何交单都必须在最迟交单期前在开证行的柜台完成。UCP600第35条并不涉及咨询中的情形。

咨询中引用的ICC意见并没有明确援引(案例编号),但根据引文显然可知,给出的认可意见是针对可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而不是仅可在开证行兑用的信用证。所以,这并不适用咨询里描述的情况。

后续的电报往来,包括11月11日和11月12日进一步的拒付通知都是多此一举。毕竟,单据显然已被退回。

结论

1)结论是否定的。因为该信用证在开证行兑用,相符交单必须在最迟交单期前于开证行柜台完成。

2)结论是否定的。UCP600第35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开证行也无承付义务。

点评

1. 交单行的错误立场

案中的交单行错误理解了UCP600第35条关于单据延误风险的免责问题。简言之,在相符交单完成(交到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之前,单据延误或遗失的风险由交单人承担。本案的交单行并非指定银行,信用证仅限在开证行兑用。

交单行关于开证行无视其提供的单据投递报告(DocumentsDeliveryReport)的主张并无道理。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银行只负责审核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UCP600第14(g)条),该投递报告并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也无需过问单据延误的原因。

2. 意见分析部分的不足

国际商会在分析部分的结尾提到,由于单据已退回,银行间后续的电报往来多此一举(superfluous)。

需要指出的是,该论调有失偏颇。开证行确实没有必要再次发出拒付通知,因为二次拒付无效。但由于交单行认为其交单相符,银行间的沟通仍有必要。更为关键的是,退单本身并不意味着开证行付款责任的自动解除,如果证明开证行拒付无效,即使退单,其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事实上,分析部分这段话才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3. 国际商会的努力

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2021年)。疫情爆发初期,针对单据传递困难,国际商会于2020年4月及时发布了新冠疫情下贸易金融交易指南。同年6月份,国际商会还发布了正确理解UCP600第35条的解释性文件。此外,还有2021年的国际商会意见TA909rev,对上述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澄清。

2022年9月,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针对单据的遗失问题发布了第4号技术咨询简报。尽管针对的是单据遗失问题,部分结论亦可适用于单据的延误问题。

另外,案中的C国开证行显然是中国的某家开证行,也正好揭示了在疫情期间信用证业务面临的问题及规避措施。为规避单据传递风险,就信用证的兑用银行及地点而言,进口信用证尽量开成仅在开证行兑用(availablewithissuingbank),出口信用证尽量争取可在任何银行兑用(availablewithany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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