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岗海关发布对深圳米高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考勤机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05-27 09:30:5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皇岗海关发布对深圳米高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考勤机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皇岗海关发布对深圳米高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考勤机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深圳米高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B513

法定代表人:温小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368862

2022年4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考勤机60台、门禁机45台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530120220010126057,目的地:巴基斯坦。皇岗海关经查验发现,本次出口的60台考勤机、45台门禁机标有“ZKTECO”商标。

上述考勤机、门禁机价值人民币98571元。

权利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ZKTECO”商标专用权(海关备案号:T2017-58673)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考勤机、门禁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前述智能手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权利人具体说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9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皇岗海关

2022年5月23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