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及适用法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违规重大投资方面

2024-05-27 08:00:32 - 审计之家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

【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

(1)发展战略未聚焦主责主业,不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2)国家级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目标未按期完成、未达到预期效果。

(3)未按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

(4)国家级发展战略规划执行中存在重大损失浪费。

【定性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国家“十三五”“十四五”等五年规划相关规定。

(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资委令第34号)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国资委令第10号】

第六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三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处理处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进行重大投资

【审计发现共性问题】

(1)未经集体决策进行对外投资。

(2)违规决策开展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

(3)违规决策在未经资产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外投资。

(4)违规决策投向非主业项目、禁止类项目。

(5)未经审批,违规决策开展特别监管类项目投资。

(6)可行性研究在经济性、技术性等方面论证不充分,尽职调查走过场,存在重大疏漏等,导致实际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

(7)违规决策为外资企业代持文化机构股权。

(8)违规决策投资非主业领域、不具备经济性或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PPP项目。

【定性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且,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

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令第12号)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十条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资委令第34号)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九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立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6)文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

第四条 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7)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

二、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项目质量。

各中央企业要将源头管控作为加强PPP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细化PPP项目选择标准,优中选优,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应对项目占用资金规模大、回报同期长带来的潜在风险。一是聚焦主业。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特征准确界定集团主业投资领域,认真筛选符合集团发展方向、具备竞争优势的项目。将PPP项目纳人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严控非主业领域PPP项目投资。二是坚持“事前算赢”原则,在项目决策前充分开展可行性分析,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PPP投资财务管控指标,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严禁开展不具备经济性的项目,严厉杜绝盲目决策,坚决遏制短期行为。三是认真评估PPP项目中合作各方的履约能力。在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中,优先选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入库项目,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售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重大事项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国资委令第37号)

第十四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订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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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国资委令第37号)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订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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