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具有“特殊性”就该无偿加班?

2024-05-27 16:37:01 - 安徽商报

男子刘某(化名)曾是马鞍山市和县一家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最近,他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其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认为,刘某的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主任,具有特殊性,没有理由支付加班费。近日,和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办公室主任主张加班费

刘某诉称,2023年1月,他在被告处入职,任办公室主任职务,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他自入职以来,单位要求包括他在内的员工,每月只能休息4天,并且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单位并没有向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费。

刘某称,他以单位违法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据此,刘某将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多元以及加班费。

用人单位辩称,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刘某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月工资是8000元,所以劳动仲裁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合理合法。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用人单位表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保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的时间,所以双方合同并不违法。“我们登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对青少年进行行为矫正及心理矫正,与一般用人单位不一样,不能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来处理问题。况且刘某的岗位职责是办公室主任,职责具有特殊性,不能用正常用工单位来套用及处理问题。”

法院:用人单位支付应给的加班费

和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工资发放情况,其月平均工资为8300余元,因此,被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刘某经济补偿金8300余元。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因此,本案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来决定是否支付加班费及如何计算加班费。

法院查明,刘某在双方约定的休息日工作时间之外休息日加班一天,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635元。

关于法定休假日加班费问题,根据刘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其中入职被告期间法定休假日为7天,被告应支付原告节假日加班的工资77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加班工资,被告仍应支付刘某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399元。

据此,和县法院作出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刘某经济补偿金8300余元;给付刘某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休日加班工资合计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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