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

2024-05-27 22:01:59 - 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记者刘佳

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促进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5月27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俊就条例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在深入总结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备案审查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对于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促进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了备案审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界定了条例适用范围和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外延。打通备案审查的“最后一公里”,条例草案对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探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作出衔接性规定;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相关有权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应当明确各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和范围,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坚持“有件必备”,逐步拓展备案范围,是条例草案的一大要点。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明确、拓展完善备案范围。将“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范围,将市(州)政府规章、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范围;确保报备范围的全面性,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的,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依照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加强对政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

“有备必审”是备案审查工作的核心要求,也是确保备案审查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条例草案坚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突出审查工作重点,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以备案全覆盖带动审查全覆盖,以审查全覆盖实现监督全覆盖。

条例草案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纠错机制,对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综合运用沟通协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督促制定机关及时纠正;增强纠错刚性,对于制定机关未按照审查意见自行纠正的,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确认违法、要求修改或者清理、决定撤销等方式予以直接纠正,同时规定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区分轻重缓急,对于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审查重点情形,但存在不规范或者可能影响适用情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注意;完善反馈机制,根据不同的审查方式,分别明确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的反馈机制,确保审查有结果、有反馈。

条例草案还注重加强保障与监督,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提出包括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和能力建设要求,发挥专家智囊作用,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对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好用好维护好四川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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