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欲将5克毒品掺入辅料变为50克售卖被判8年,庭审狡辩是诈骗不是贩毒

2023-06-27 13:30:00 - 红星新闻

男子因非法持有毒品获刑出狱后,并没有浪子回头,反而还走上“以贩养吸”之路,欲将5克毒品掺入辅料弄成50克“假”毒品贩卖……6月26日,红星新闻从四川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男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发:

出狱后拉上朋友以贩养吸

将毒品掺辅料售卖

王某是一名“瘾君子”,2012年,王某就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刑满释放后又染上毒瘾。因无经济来源,王某便想着以贩养吸。可他没有本金,便琢磨给毒品掺上辅料一起卖。

“风险还是很大,如果被抓了怎么办?”“卖假毒品,最多判我们诈骗罪。”听了王某的劝说,朋友李某也浑浑噩噩加入。

“瘾君子”欲将5克毒品掺入辅料变为50克售卖被判8年,庭审狡辩是诈骗不是贩毒

2021年1月,有人联系王某称想购买毒品,商定好50克冰毒17500元的价格。交易当天下午,买家曾某到了王某家里,王某边吸食毒品边和他商量毒品交易的具体事项。“我手里现在没有现货,小李你去拿货。” 

“钱在车里,我们一起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正当李某两人准备出去拿货时,被收到线索的民警逮个正着。

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共58.458g。经鉴定,仅桌上的0.223g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判决:

两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主犯被判8年

庭审中,王某先是反复辩称自己只想把辅料卖给曾某骗钱,其性质是诈骗,不是贩卖毒品。后又狡辩自己本身没有毒品,想购买5克毒品,其他均为毒品辅料,不应计入贩毒总数,自认为贩卖数量应该认定为5克。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应认定为诈骗罪,而被告人王某和李某主观上明显有购买真毒品掺“假”贩卖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准备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行,系贩卖毒品的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王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西充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官说法: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为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

简单来说,毒品数量多少与毒品纯度关系不大,本案中王某二人打算把5克真毒品加入辅料变为50克,故贩卖毒品数量应认定为50克,在法律面前耍“小聪明”最终害了自己,加重了自己的量刑。无论贩卖真毒品还是“假”毒品都是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西充县法院提醒大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自觉抵制毒品犯罪。

朱臻红星新闻记者王超

编辑郭宇责编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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