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06-27 02:15:37 - 上海证券报

因并表子公司流动性危机持续影响,该合作项目公司的合作方要求行使对项目更多的管控权利,导致本公司无法主导控制该合作项目公司,故将原控股子公司A和D转入合营企业核算及列报,将原控股子公司C转入联营企业核算及列报;根据相关补充约定,公司本年对被投资单位B丧失控制权,转为合营企业核算及列报。前述追加投资行为系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列报调整,实质未有现金形式的追加投入,不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4.公司追加投资和处置资产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情况

公司在处置合作项目股权、签订相关补充约定时,由公司投资拓展部门发起审核流程,相关业务条线经办人员以及区域、集团各中心负责人逐级审批,严格履行了内控审批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政策要求,前述追加投资和处置股权事项涉及标的金额均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和深交所披露标准。

5.公司为保证非经营性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目前已实施和拟实施的主要保障措施为:

(1)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入和对少数股东分配富余资金,严格按照财务资助授权进行审批和支付,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2)公司在开展合资合作业务时,着重寻找本地平台公司、本地国企、央企等资金实力雄厚企业进行合作;

(3)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政策持续深度调整,公司及时控制合资合作项目比例;同时为提高项目风险控制、进一步提升经营质效,持续开展合作项目股权优化攻坚工作,减少部分亏损项目后期投入,降低损失风险;

(4)公司将通过司法重整化解债务风险的同时,与潜在战略投资者共同重新构建经营模式,适时逐步剥离低效资产,推进公司加快实现良性循环,保障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投资的联营合营企业报表,选取部分公司进行收入、成本和存货跌价准备核查,结合公司投资协议约定的持股比例与联营合营企业净利润重新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2.获取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清单,核查至对应的处置协议、移交记录及审批记录,结合准则判断公司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合理性,并重新计算本期处置收益;

3.获取公司因丧失控制权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合并报表转为权益法核算清单,核查至对应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相关说明等资料,检查公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4.询问公司保证非经营性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的主要措施,结合联营合营企业的实际经营和信用情况,分析判断往来资金收回的可能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本期按照权益法、处置股权形成的投资收益金额准确,公司相关股权处置收益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期长期股权投资增加主要系个别项目公司由合并报表转为权益法核算,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列报调整所致,不存在以现金形式的追加投入情况,并未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未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

问题十:年报显示,2023年度末营业外支出为13.46亿元,其中滞纳金及罚款支出为9.68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滞纳金及罚款支出确认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公司2023年营业外支出中滞纳金及罚款支出金额为9.68亿元,其中主要为税收滞纳金9.55亿元。2023年,因公司流动性持续紧张,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相关税款,公司按照滞纳税款每日0.05%计提税收滞纳金9.55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司按照上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直接从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系统查看获取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以及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的税款滞纳开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得出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未来很有可能缴纳的税收滞纳金确认为一项负债;税收滞纳金是公司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非营业性支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

问题十一: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你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41.42亿元,同比下降17.09%。你公司2022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50.74亿元,2023年度计提48.34亿元,并就部分可抵扣亏损、资产减值准备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部分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请你公司说明递延所得税--附回售未终止确认股权转让的期末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亏损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并结合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存在大额可抵扣亏损和资产减值准备等情况,说明你公司未来是否能获得足够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进一步说明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递延所得税附回售未终止确认股权转让的期末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

公司附回售未终止确认股权转让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系由于公司转让金科智慧服务股权,附带的回售条款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而产生。公司根据收到的股份转让款37.34亿港元及可能承担的利息(年利率为9%)减去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股票价值)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并根据转让的金科智慧服务股份的股票价值和可能承担的利息变动情况持续计量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按相应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和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3年由于回购款占用时间增加导致利息增加以及金科智慧服务股价下跌,交易性金融负债余额为24.71亿元,相较于2022年有所增加。因此,基于公司交易性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继续增加,公司对应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步增加。

2.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亏损之间的勾稽关系

(1)与资产减值准备之间的勾稽

2023年,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准备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准备合计金额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勾稽一致,明细如下表:

(2)与可抵扣亏损之间的勾稽

2023年,因公司进一步经营亏损,导致公司可弥补亏损金额增加至286.73亿元,其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弥补亏损金额为96.51亿元,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弥补亏损金额190.22亿元。

3.结合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针对可弥补亏损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项目主要集中在部分盈利项目,对于亏损项目大部分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经考虑持续经营相关因素的影响。此外,针对流动性风险等导致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公司全力争取保交楼专项借款和纾困资金履行保交楼义务;稳步开展通过小额清偿、以房抵债等方式化解经营性债务;加快推进司法重整、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改善措施来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未来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理由如下:

(1)部分自身盈利项目从拿地到预售有一定的开发周期,因前期未竣备交房、相关收入成本未结转形成了未弥补亏损,在交付结转后可自然弥补亏损;

(2)根据公司经营安排,目前存在部分阶段性持有物业、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如对外投资),通过处理上述资产形成的收益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历史的对外投资成立的合资合作公司,大部分为利润较好的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形成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已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部分债务被豁免的情形,公司通过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所得税计算表,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减值准备、可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之间的勾稽情况,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过程实施重新计算;

2.获取公司项目盈利预测和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说明,分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合理,金额准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十二:年报显示,你公司2023年末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为152.02亿元,较2022年末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78.94亿元下降15.04%;报告期利息支出为39.50亿,2022年度利息支出为20.94亿元,同比增加89.94%。请说明公司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与以往年度存在重大变化,如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公司楼盘建设情况、有息债务规模变化情况等量化分析利息支出同比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大幅下降原因。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说明公司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与以往年度存在重大变化

公司利息资本化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资本化的起始需满足:(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资本化的终止点为项目的竣工结转。对于非正常停工三个月及以上的项目,相关的借款费用将不再进行资本化,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023年度,公司的会计处理未发生变化。

2.结合公司楼盘建设情况、有息债务规模变化情况等量化分析利息支出同比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有息负债规模保持相对稳定,综合融资成本略有上升,同时根据有息负债判决或裁决结果计提罚息、违约金等,导致公司年内的有息负债利息相较于2022年略有增加。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公司拿地暂缓,同时部分存量项目逐步完成并竣工,导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项目数量及相应金额减少。由于公司资金紧张,项目竣工后借款本金未能及时归还,竣工后发生的融资费用无法进行资本化。此外,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停工,对于停工项目,利息支出全部予以费用化。综上导致有息负债的费用化利息支出相对大幅增加,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3.说明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大幅下降原因

2023年度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较上年显著下降,主要原因系本期存货结转为营业成本导致相应资本化金额减少43.91亿元;子公司处置导致存货余额中的资本化金额减少13.96亿元,两者合计57.87亿元,高于本期新增资本化金额30.96亿元。详细情况如下表:

单位:亿元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存货余额中利息资本化金额,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借款台账,并根据合同约定,复核公司在测算有息负债利息支出时所采用的计息天数、利率等关键参数的准确性;

2.针对逾期的金融负债,获取公司诉讼台账,选取诉讼和判决资料,根据合同约定、诉讼请求或判决结果,对逾期天数和逾期利率进行了进一步的复核;

3.根据项目投入、竣工情况,重新计算项目利息可资本化限额,核查资本化利息的合理性;

4.根据存货项目账面投入情况,识别进度缓慢或停工项目,进行停工检查,根据核查情况,重新计算项目的利息资本化限额。

经核查,公司利息资本化的会计核算方式和口径与上年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期费用化利息支出大幅上升是由于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所致,变动合理。

问题十三: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披露日,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334.90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4.6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被诉的案件涉及金额332.3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7.35%。你公司2023年末累计计提预计负债6.64亿元,较期初增长0.09亿元。请你公司:

(1)全面自查并逐项补充说明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就相关诉讼承担了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该义务的金额如何计量,报告期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合规,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通过计提预计负债规避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全面自查并逐项补充说明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截至年报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没有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4件,合计标的约76.06亿元,具体如下:

(2)截至年报披露日,除上述已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标的合计约258.84亿元。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标的合计约2.58亿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标的合计约256.26亿元。公司已根据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要求进行披露;并同时披露了新增案件中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情况,包括列举单笔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执行案件,具体内容详见2023-57号、2023-130号、2023-138号、2023-150号、2024-025号、2024-033号、2024-037号、2024年-058号临时公告。

考虑到前期已披露的累计案件后续可能进入执行阶段,故公司将含已披露的累计案件截至年报披露日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进行了汇总: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执行案件共计146件,涉案标的合计约215.25亿元,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为3件,涉案标的合计约2亿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为143件,涉案标的合计约213.25亿元。以上案件的执行情况不仅限于本报告期内,同样包含尚未执行结案的案件及期后新增的执行案件,具体内容详见2024-058号临时公告。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就相关诉讼承担了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该义务的金额如何计量,报告期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合规,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通过计提预计负债规避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1)本期根据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主要明细

单位:亿元

截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334.90亿元,主要诉讼事项系因公司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借款、未按期兑付商票和未按期支付的工程款等,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借款本金、利息、商票、工程款等负债公司均已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等确认并列报于相应负债科目。

2023年,公司在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列示的金融性债务逾期相关的违约金、罚息、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合计金额为7.77亿元,在预计负债列示的土地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6.64亿元,公司因诉讼、仲裁案件累计确认的负债余额为14.41亿元,较期初预计负债余额6.56亿元增加7.85亿元。

(2)计提原则和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四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相关规定,确认预计负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尤其需要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

2023年,公司经营情况持续恶化,陆续新增逾期债务,识别的或有事项风险类型与上期一致,主要包括金融性债务逾期、欠付土地出让金、逾期支付工程款、逾期交房、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1)针对金融性债务逾期和未决诉讼,公司按借款合同条款计提相应借款利息的同时,针对原告诉求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对于已诉并判决(含一审判决)的涉诉案件,按最新判决结果计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确认对应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合计7.08亿元;针对尚在诉讼程序中的涉诉案件,一方面由于法院尚未判决,原告诉求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最终判定金额尚未确定;另一方面,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寻求债务展期和降息,部分债务已经取得降息、豁免罚息及违约金的成果。在保交楼、保稳定的共同目标下,对于公司债务展期,市场各方普遍予以支持,相关罚息及违约金预计能够得到豁免。因此,公司结合债务展期情况,针对尚在诉讼程序中的涉诉案件,未确认相关负债。

2)针对土地违约金,公司已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和定金条款,计提相应的土地违约金或定金损失。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确认土地出让违约金6.04亿元。

3)针对工程款逾期支付,对已诉并判决(含一审判决)的涉诉案件,按最新判决结果计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确认应付利息0.69亿元。

4)针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公司以业主起诉为确认前提,若业主起诉均确认逾期交房违约金,已判决案件按判决结果确认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未判决案件根据客户诉讼请求内容确认违约金金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逾期交房违约金0.6亿元。

5)针对公司为联营合营企业、外部单位提供的借款担保,2023年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本金及利息,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中本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履行代偿义务。公司认为第一偿还顺位系项目公司本身,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的金额取决于项目公司本身的资产执行情况,公司预计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将其作或有事项披露。

(3)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已针对报告期内和期后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按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信息披露情况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度半年报、2023年度年报、2023-014号、2023-026号、2023-050号、2023-57号、2023-73号、2023-95号、2023-107号、2023-130号、2023-138号、2023-149号、2023-150号、2023-161号、2024-018号、2024-025号、2024-033号、2024-037号、2024-057号、2024-058号公告。

(4)报告期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合规,是否存在通过计提预计负债规避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与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规则一致,公司对预计负债的计提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四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并结合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判断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在报告期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充分、合理,不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况。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针对金融负债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息,获取公司借款台账和诉讼台账,选取标的金额大于2000万的明细,涉诉借款本金共193.02亿元,获取借款协议、诉讼、判决等相关资料,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检查公司是否将所有已判决的案件确认负债;同时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案件,根据合同条款、诉讼请求或判决结果,复核公司测算违约金和罚息时采用的逾期天数,逾期利率等关键参数的准确性。2023年公司新增已判决案件标的金额97.22亿元,加上以前年度已判决案件计提违约金和罚息在本年度随时间推移继续增加,本期新增计提相关违约金和罚息4.87亿元;

2.针对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公司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复核公司测算违约金时采用的逾期天数、违约金率等关键参数的准确性;询问了解公司针对该地块的拿地计划和资金计划,以及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商谈结果,结合账面前期成本的开支情况,判断公司支付土地违约金的可能性,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判断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同时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3.针对工程类债务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息,获取公司的诉讼台账,选取标的金额大于2000万的明细,涉诉工程款债务共57.89亿元,结合工程合同条款、诉讼、判决等相关资料,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检查公司是否将所有已判决的案件确认负债;同时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案件,根据合同条款、诉讼请求或判决结果,复核公司测算利息时采用的逾期天数,逾期利率等关键参数的准确性。

4.针对逾期交房,获取诉讼资料,根据判决文书或客户起诉状内容,复核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判断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同时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5.针对对外担保,获取公司的担保台账,查阅担保合同中担保范围条款,核对担保事项主债务人是否已逾期,分析判断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2023年针对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进行了充分识别,对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相关事项均按会计准则要求计提了预计负债,确认原则和口径与以前年度保持了一致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充分、合规,不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况。

问题14:年报显示,你公司2023年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61.73亿元,其中,联营、合营企业和合作方经营往来款项11.85亿元,单位资金往来42.54亿元,代收代缴款项1.56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比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主要往来款项的款项性质、交易对方及其与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及时履行恰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适用)。

公司回复:

1.报告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比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公司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主要款项

(2)报告期公司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主要款项

报告期内,中国房地产市场仍处于调整转型的过程中,销售市场的持续调整,房地产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困难,行业深陷非良性循环。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均不同程度陷入资金流动性风险。为促进生产经营正循环,公司持续开展“节衣缩食”专项行动,持续压降非刚性、非重点、非急需支出;同时严格执行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资金回笼,坚持资金“三收三支”原则,严格按照“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大于支”的规范,强化资金预算管控,从上表可见,公司全年收到的主要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总体减少41.28亿元,按照资金预算管控及开展的“节衣缩食”专项行动,势必会导致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步减少,这与公司目前的资金现状,经营方针以及资金管控措施相符,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比大幅减少合理。

2.报告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主要往来款项的款项性质、交易对方及其与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注1]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红星家具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或其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公司

3.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是否及时履行恰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核查了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主要款项,其中部分提供给联营合营企业的股东借款、支付给合作方的项目公司富余资金调用款构成财务资助,其中亦包含支付给联营企业及部分关联方的相关费用,公司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金科证券代码:000656公告编号:2024-082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0656)于2024年6月24日、6月25日、6月26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我核查并书面函询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黄红云,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且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4月2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体”担任公司和重庆金科的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日、2024年4月23日、5月22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公司正在法院和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开展司法重整工作,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正常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启动债权申报和审查、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各项资产审计评估、获批自行管理和继续经营、持续开展债权谈判等工作。

(五)公司控股股东金科控股根据其股份增持计划承诺的增持金额继续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其指定增持主体重庆财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聚投资”,系金科控股的控股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至6月26日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8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92%,成交金额合计11,09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列汇总数存在差异系取数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财聚投资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3,98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64%,成交金额合计35,112,989元。

截至目前,除前述信息及公司已公告的信息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金科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黄红云不存在涉及公司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后续公司将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义务。

四、相关说明与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五中院已正式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金科证券代码:000656公告编号:2024-078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达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的破产重整申请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不再因参股项目公司融资或展期协议签订事宜而新增担保,如该笔贷款存在公司及重庆金科原有担保责任的,由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申报债权。同时,因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融资展期业务需要,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由除重庆金科外的其他公司控股子公司按金科方持股比例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继续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的预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26,410万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4年7月12日(周五)16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8日(周一)。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金科证券代码:000656公告编号:2024-079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

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0%,以及对合并报表外参股公司审批的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30%,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本次审议通过的控股子公司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担保额度为预计担保额度,将根据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融资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实施。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与其他股东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公司持股比例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截至目前,本次预计的担保事项尚未发生,担保协议亦未签署。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的破产重整申请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不再因参股项目公司融资或展期协议签订事宜而新增担保,如该笔贷款存在公司及重庆金科原有担保责任的,由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申报债权。同时,因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融资展期业务需要,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由除重庆金科外的其他公司控股子公司按金科方持股比例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继续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

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1、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的预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26,410万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具体详见预计新增担保额度情况表。

2、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因融资等事项而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及调剂、签署所需各项法律文件的具体事宜。

3、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间进行调剂:

(1)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公司;

(2)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4)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5)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预计新增担保额度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上表拟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具体担保方式及担保公司以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金融机构的要求为准。

上述事项已经2024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担保对象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孝感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月15日

注册地址:孝感市澴川路与新桥路交汇处桃李江山2号商铺二楼0109

法定代表人:胡新安

注册资本:5,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31%的股权,碧桂园湖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4%的股权,湖北轩悦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

截至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69,480.05万元,负债总额71,525.51万元,净资产-2,045.46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4,102万元,利润总额-807.22万元,净利润-630.92万元。

截至2023年3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62,229.51元,负债总额64,304.59万元,净资产-2,075.08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4,816.53万元,利润总额-29.63万元,净利润-29.63万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名称:苏州骁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4月3日

注册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19号中汽零大厦310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注册资本:72,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苏州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34%的股权,苏州亿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

截至2023年12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95,776.31万元,负债总额为137,562.44万元,净资产为58,213.87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67,010.64万元,利润总额-8,672.35万元,净利润-8,796.67万元。

截至2024年3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99,282.81万元,负债总额为141,200.22万元,净资产为58,082.59万元,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131.29万元,净利润-131.29万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3、公司名称:张家港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5月6日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10幢B1307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

注册资本:6,1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浙江宝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苏州市梁展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其34%的股权。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

截至2023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82,384.27万元,负债总额81,656.59万元,净资产727.68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02,637.88万元,利润总额775.77万元,净利润775.77万元。

截至2023年3月末,未经审计资产总额79,065.92万元,负债总额79,323.95万元,净资产-258.03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985.70万元,净利润-985.70万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审议通过的对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为预计担保额度,将根据其经营、融资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实施。截至目前,担保事项尚未发生,担保协议亦未签署。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重庆金科因重整原因不再因参股项目公司融资或展期协议签订事宜而新增担保,如该笔贷款存在公司及重庆金科原有担保责任的,由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申报债权。本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并审慎判断,本次因被担保对象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融资期限调整需要,公司除重庆金科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继续为其提供担保是满足金融机构风控要求、支持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开发建设,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与其他股东按公司持股比例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融资展期提供担保,安排专人参与经营管理,严控财务风险。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参股公司进行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2024年5月末,本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6.36亿元,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90.36元,合计担保余额为696.72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85.84%,占总资产的31.0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为337.57亿元。其中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因债权人申请已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导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余额为18.66亿元的担保,存在被债权人追偿担保责任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1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证券简称:*ST金科证券代码:000656公告编号:2024-081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且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4月2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体”担任公司和重庆金科的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日、2024年4月23日、5月22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将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事项进展情况

(一)重整事项进展的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日、7月29日、8月31日、9月29日、10月28日、12月4日、12月30日及2024年2月1日、3月1日、3月30日、4月30日、6月1日分别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号、2023-108号、2023-132号、2023-140号、2023-147号、2023-160号、2023-180号、2024-012号、2024-021号、2024-036号、2024-056号、2024-070号)。

(二)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进展情况

1、根据五中院作出的(2024)渝05破117号及(2024)渝05破118号《公告》,公司及重庆金科债权人应在2024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7月25日上午9:30以网络方式召开;重庆金科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7月25日下午14:30以网络方式召开。鉴于此,为保证上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序召开,公司正积极配合管理人对各类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事项进行逐一审查并确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结合司法重整的惯例和对重整工作的整体安排,决定按市场化竞争方式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同时参与公司和重庆金科的重整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依法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有利于管理人及公司与全国范围内的潜在投资者在谈判和沟通的基础上获得更多投资方案和组合的优化,为公司重整方案和持续经营构建更好的基础。

公司与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签订《战略投资框架协议》后,双方已按协议约定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并根据协议约定开展各项尽调及准备工作。目前,双方各项工作均按《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约定正常推进。

发布市场化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公告后,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接管理人通知,管理人收到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参与重整投资的意向函。中金资本表示有意向联合合作机构以重整投资人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具体方案及商业安排将根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金科股份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各方最终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文件为准。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的股票已依《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亦不涉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2、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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