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进一步完善关于平等 保障妇女权利的规定

2024-06-27 04:17:54 - 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6月25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三审稿。与会人员充分肯定草案三审稿,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周佑勇认为,草案三审稿在总则中关于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规定非常重要,建议将具体表述修改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因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原因受到歧视。

    闫傲霜委员建议,草案应明确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路径。

    草案三审稿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武增委员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检察机关认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三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汤维建委员认为,草案没有规定如何获知该信息,建议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等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等认为异议成立的,责令限期改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性是有限度的,需要接受政府与司法的监督,二者缺一不可。”汤维建说。

    蒋超良委员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以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完善实施细则,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等。

    颜珂委员建议,法律通过后,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法律解释和补充工作,特别是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规范和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体系,确保其合法规范运作。

原标题:建议进一步完善关于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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