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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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处以罚款3000元
2024年06月14日,绥化市邮政管理局就安达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安达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
住所:正阳一道街南100米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主要事实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6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6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承办单位:绥化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