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礼:中国古代体育法的典范

2024-06-27 11:59:42 - 法治周末

作为传统中国六艺之一射(箭)相关规范的射礼,可谓中国历史上体育法的雏形之一,其发展出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成为中国古代体育法的典范代表

射礼:中国古代体育法的典范

□陈新宇

所谓“体育”,依据《汉语大词典》,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以发展体力、增强体质为主要任务的教育,通过参加各项运动来实现。二是体育运动。可见,通过运动方式的教育与运动是其主要的内涵。

从“体育”一词的外文来看,18世纪60年代的PhysicalEducation到了20世纪70年代逐渐为Sport所取代,后者具有解闷、嬉戏、快慰、宽怀等意,有着游戏的特质。由此看来,体育亦有某种娱乐游戏的外延。

近代翻译家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的名著《法意》(今译《论法的精神》)时,通过案语的形式深刻地指出西文“法”在中文语境下的对应概念,尤其是其中“礼”的问题,“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又,“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令一国之必从者,通谓法典”。因此,在谈论古代中国“法”的问题时,应该采取一种广义的视角,尤其需要重视“礼”的作用。

“体育”一词乃中国近代的舶来品,虽然是外来语词,但我们无需妄自菲薄。正如从前述语词的内涵外延和广义法的观察视角看,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体育”和“体育法”之“名”,但有其“实”。而其中起源自捕猎、战争等初民社会的活动、作为传统中国六艺之一射(箭)相关规范的射礼,可谓中国历史上体育法的雏形之一,其发展出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成为中国古代体育法的典范代表。

射礼的类型、价值与规则

在先秦典籍中,有关于射礼的丰富记载。

首先,根据主体、目的、方式等不同,可分为大射、宾射、燕射和乡射四种类型。

礼有等差,大射主要是天子选拔诸侯、卿、大夫、士参加祭祀的射礼,射中者可以参与祭祀,射不中者被剥夺祭祀资格并受到处罚,“是故古者天子以射选诸侯、卿、大夫、士”;“天子将祭,必先习射于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于泽,而后射于射宫,射中者得与于祭,不中者不得与于祭。不得与于祭者有让,削以地,得与于祭者有庆,益以地,进爵绌地是也”。

宾射主要是诸侯来朝觐见天子,天子与诸侯的射礼,或者诸侯互相会见的射礼,“宾射,诸侯来朝,天子入而与之射也,或诸侯相朝而与之射也”。

燕射,“燕”通“宴”,主要是诸侯、卿、大夫在宴会后的射礼,“燕射,谓息燕而与之射”。

乡射主要是每年春秋时,地方官员邀请当地的大夫、士与民人,在学校举办的民间射礼,“州长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之礼”。

其次,射礼蕴含着传统中国文化的“德”“仁”等价值追求,是考察这类价值的重要手段,其注重知行合一,提倡一种自我反省、尊重对手的君子之争。

例如,“射者,进退周还必中礼。内志正,外体直,然后持弓矢审固。持弓矢审固,然后可以言中,此可以观德行矣”;“故事之可尽礼乐,而可数为以立德行者,莫若射”;“射者,仁之道也。射求正诸己,己正而后发。发而不中,则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孔子曰,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在这种基础上,射礼成为中国古代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

第三,射礼具有相应的赛事组织与竞赛规则。以乡射礼为例,其有作为仪式主持人与裁判者的司射、作为成绩统计人员的获者与释获者等专门职位。比赛共有三轮次,第一轮次由三对选手(三耦)参加,每人射四箭,该轮次是试射,不计成绩。后两轮次是正式比赛,以同样的箭数来计算成绩,需射穿箭靶才算有效成绩(“不贯不射”)。第二轮次的参赛者除了之前的三耦外,还有主人与众宾(同样每两人一耦),第三轮次更配以音乐,体现了传统中国礼乐文化的特质,选手需要符合音乐节拍射中者才能计数。比赛胜负关系的结果是负者需被罚酒并向胜者行礼。

第四,关于射礼的性质,根据传统五礼(吉、凶、军、宾、嘉)体系,在不同朝代或不同学人著述里,射礼曾被分别归入了军礼、吉礼、嘉礼的范畴,佐证了其综合、多元的特质。

其他相关的规范形式

在战国时期,出于军事需要,为了鼓励民众练习射箭,魏国李悝曾颁布法令,一般称为“习射令”,这一特别的法令规定,当司法中遇到存疑问题时,以射箭方式来裁决诉讼胜负,“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

该令推行后取得良好效果,魏国人因为擅长射箭,得以在战争中大败秦军。这一事例说明体育与战争、军事的密切关系,印证了中国法的重要起源之一——广义上的“刑起于兵”——法律乃产生于战争,军法是其重要的形式。

从文明比较的角度看,为了确保奥运会的顺利进行,公元前884年古希腊的伊利斯、斯巴达和比萨3个城邦签订《神圣休战条约》(亦称《神圣休战协定》),规定在“神圣休战”期间停止一切内外战争。该条约也是公认的国际体育法的重要渊源,同样与战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作为射礼的替代物,中国古代还有投壶之礼,在宴会时以矢投入壶中的方式进行竞赛,“燕饮酒……主人乃请投壶也。否则或射,所谓燕射也”;“投壶者,主人与客燕饮,讲论才艺之礼也”;“投壶,壶,器名,以矢投其中,射之类”。到了宋代,大儒司马光有感于当时流行的投壶游戏过度娱乐化,追求奇技淫巧,有悖古礼的教化修身之道,为此专门制定了《投壶新格》,重新设计投壶活动的规则。

以射礼及相关规范为例,可见我国古代体育法具有礼、令、格等多种表现形式,其承载着政治、军事、教育、娱乐等多种目标,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关于“中华体育精神”与“中华体育文化”,我们应该具备历史的眼光与文化的自觉,需要在历史与比较的视野中寻找启示与借鉴,并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中贯彻落实。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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