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一商贸公司帮助境外赌、诈公司违法犯罪 市场监管处理结果:吊销营业执照

2023-07-27 15:32:0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今年以来,重庆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攥指成拳,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第六批全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国内一商贸公司帮助境外赌、诈公司违法犯罪 市场监管处理结果:吊销营业执照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秀山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的线索,称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营业执照到中国电信办理电话卡、宽带,后连接专用设备帮助境外赌、诈公司通过网络远程使用其办理的电话号码实施违法犯罪。经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境外上家联系后,向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得到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用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4个公民的身份证向秀山县电信公司申请了19套电话卡,连接境外上家邮递来的一套电子设备,供境外上家远程使用。次日,当事人办理的2个电话号码就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有报警记录,国内有人被诈骗钱财,后电话号码被强制停机。

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办理电话卡为境外赌、诈公司提供帮助且导致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6月6日,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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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合川区某安乐堂殡葬服务部登记的经营者叫蒲某,他与自然人邓某、刘某在钓鱼城街道佛耳村9组34号合伙经营殡葬服务。为了蒙蔽当地群众和应付民政部门检查,蒲某与邓某商议,将蒲某3月22日办理的、经营场所原本为“钓鱼城街道大阳村3组24号”的营业执照,通过电子P图篡改为“钓鱼城街道佛耳村9组34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2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合川区某安乐堂殡葬服务部涂改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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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库房内存放的作业本进行执法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其中“**”牌习字本4320本、“**”牌作文本3.2万本、“**”牌拼习本1.68万本(未实际销售),不符合GB40070-2021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作业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26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重庆某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作业本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牌作文本3.2万本和“**”牌习字本4320本,没收违法所得229.52元,并处罚款8.0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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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槑博士”草本浴是一种化妆品。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有功效:“蕴含多种植物精华,草本萃取,补充肌肤营养物资”。而当事人宣传此产品时,产品的功效与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内容不一致,含有虚假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9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某母婴用品店化妆品虚假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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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3日,巫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巫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线索移交函,称某美甲店销售的“健康辅助食品糖果减肥辅助剂”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因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故将违法线索移送给巫山县市场监管局处理。巫山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销售的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糖果减肥辅助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糖果减肥辅助剂中含有西布曲明。

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某美甲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糖果减肥辅助剂9包,没收违法所得8580元,并处罚款1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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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五一期间做有奖销售活动,全场购买任何产品总金额超过20元就可获得一张奖票,最多可获得5张。当事人让广告公司制作了“兑奖说明”和刮奖奖票,“兑奖说明”内容包括:特等奖、VIP金卡、VIP银卡、VIP铜卡、谢谢惠顾五种奖项内容。当事人三个销售玉石的柜台,每个柜台上有四个盛放上述奖票的篮子,这四个篮子里大概装200-300张奖票,营业员会把一张能中奖的奖票放入其中一个篮子,当事人让营业员在中奖奖票的正面(即财神图案面)用笔在财神额头上戳一个小黑点做记号,如果中奖奖票被抽走,营业员就会补充一张中奖奖票进篮子中,保证四个篮子中有一张中奖奖票。由于特等奖是赠送翡翠,当事人未把特等奖的奖票放入抽奖篮子里面,只是偶尔让员工作为顾客内购商品的时候刮中特等奖,作为员工福利,也刺激一下顾客的刮奖情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马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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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6日,当事人向重庆市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模具设备采购项目投标并中标,其中投标分项包括有数控立车。2019年8月28日,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立车供销合同。2019年10月18日,重庆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立车销售合同。2020年3月17日,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将数控立车运送给采购方重庆市南川某职业中学校,重庆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派人安装、培训,再由当事人验收。当事人销售给校方的数控立车标称为大连某机床有限公司,并有大连某机床有限公司的使用说明书和大连新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技术协议的相关资料。但调查发现大连某机床有限公司无相关登记信息,大连新某机械有限公司称没有向重庆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销售过车床,并称其与标称大连某机床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没有提供过标称大连某机床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03月03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81万元,并处罚款43.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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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三分院的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川区某石油有限公司使用的8台燃油加油机共16把加油枪进行了检定,检定结果为:铭牌标记和外观不合格。2023年2月15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又委托主板生产商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油机8块主板上的监控微处理器(税控芯片)真伪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8块样品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不是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永川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财务统计表、利润表、销售统计表、库存表、卸油记录等会计台账记录,发现当事人通过加油机销售记录的油品数量比当事人实际销售的油品数量大,存在销售误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6月29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永川区某石油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加油机主板8块,没收违法所得26.69万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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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在被委托生产“玖玖弘”商标的蒜米协议结束后,仍然继续使用“玖玖弘”商标生产蒜米,并将未经委托授权生产的“玖玖弘”商标的蒜米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20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某大蒜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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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3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某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023年4月4日-4月7日、4月9日-4月12日的《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4月19日前,严格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逾期不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补好2023年4月4日-4月7日、4月9日-4月12日的《每日安全检查记录》,但是无法提供2023年4月18日、4月19日的《每日安全检查记录》,当事人逾期不改,仍然没有落实好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某分公司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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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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