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 | 基层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审视与完善——以近五年府谷检察院司法救助案件为研究样本

2024-07-27 12:25:43 - 陕西法制网

理论调研 | 基层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审视与完善——以近五年府谷检察院司法救助案件为研究样本

苏占君

近年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践行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全心全意做好司法办案过程中对案件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

一、近五年案件办理情况

——涉案罪名、发生环节相对集中。26起救助案件涉及8个罪名。其中故意杀人罪3件,占11.54%;故意伤害罪7件,占26.92%;性侵类(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6件,占23.08%;交通肇事罪6件,占23.08%,放火罪、聚众斗殴罪、虐待罪、抢劫罪各1件。

上述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审查起诉环节5件,占19.23%;发生在审查逮捕环节6件,占23.08%;发生在其他环节15件,占57.69%。

——救助对象类型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被害人。共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20人,占71.43%;救助刑事被害人近亲属8人,占28.57%。

从救助对象是否未成年人来看,共涉及未成年人12人,其中2019年救助1人,2020年救助2人,2021年救助9人,同比分别上升100%、350%。未成年司法救助案件当事人小于14周岁的共12人。

从救助对象是否农村地区当事人来看,农村地区当事人24人,非农村地区当事人4人。此外,从救助对象的其他身份来看,建档立卡贫困户3人,退役军人1人。

从救助对象是否为困难妇女来看,共涉困难妇女5人,发放救助金8.75万元。其中2019年救助2人2.75万元,2020年救助2人6万元,2021年救助1人1万元。

——救助程序启动多以检察机关主动告知后当事人申请为主。26起救助案件的启动基本都是控告申诉业务部门在接受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信访、申诉的过程中,或者刑事案件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事被害人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控告申诉业务部门审查后认为可以救助的即告知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近三年来,由检察机关主动告知申请救助的权利义务后,当事人申请的司法救助案件有11件,占42.31%;由当事人近亲属申请的司法救助案件有6件,占23.08%;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9件,占34.61%。

——救助方式以一次性资金救助为主,资金救助方式方式28人,其中12人还同时辅之以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其他救助方式,从救助的金额看,达到平均每案救助25962元。

二、主要工作方法

——转变理念,主动发力。该院第三检察部从刑事案件受理环节就开始关注排摸是否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并主动与办案部门联系沟通,确认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及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人,主动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实现应救尽救。如苗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审查逮捕时,经排查发现被害人黄某喜因案导致重伤二级,住院治疗花费10多万元,因无法得到嫌疑人赔偿不得不贷款治病,且家中有子女上学,老人赡养,生活极度困难,2017年成为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典型的因案致贫,而犯罪嫌疑人尚未作出有效赔偿。经多方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黄某喜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贫困当事人情形,于是立即启动申报司法救助程序,为其申请到6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帮助改善因案致贫的状况。

——突出重点,救急救困。2018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明确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高检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工作意见》,对未成年人提出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要求。为此,该院控申部门定期联合各内设机构办案部门开展排查,针对涉上述特殊类型人群案件提高关注度,主动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权利和渠道,切实提升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的能力水平。如:2021年11月,该院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在案件排查过程中,发现刑事部门在办的一起放火案中,被害人郝某谈话中陈述身份为退役军人,属重点救助对象,在发函委托府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调查核实后,经进一步调查了解郝某打工为生,房屋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10余万元,不能正常居住,且犯罪嫌疑人赵某无业,无赔偿能力,该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短短三天3.5万元救助金即发放到郝某手中,真正做到了对重点人群的救急救困。

——定期回访,巩固成果。对获得过国家司法救助的贫困当事人,因案施策,积极进行回访。在对2021年救助的因抢劫导致轻伤二级的王某回访中,了解到被害人王某在遭受抢劫案后,即关闭理发店失业在家,一直未从案件造成的身心伤害中走出来,检察官针对其个人状况并征求本人意愿后,主动联系府谷老年大学,让其免费就读识字班,在条件成熟时,再为被救助对象另行提供就业指导、特别补助等后续帮扶,“授人以渔”,力求能够更多地给予司法温暖,提高救助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的持续努力,救助规模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得到了当地社会的广泛赞誉,同时在实践中也有遇到了些困难问题。

(1)案源不足。司法救助程序启动过分依赖于检察机关的主动救助意识,依赖于司法政策及考核指标的变化。2019年之前,该院司法救助案件数数量很少,甚至空白。一方面因为检察机关的主动性不够、重视度不足。自2019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纳入全市检察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得到重视,因而出现了之后五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量的大幅度增长。另一方面司法救助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公众知晓度不高,人民群众甚至是部分法律职业人士不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从而导致司法救助案件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而启动的较少。此外,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接受救助会导致被告人被从轻处罚,因此不愿意主动申请、接受救助。

(2)分布不均匀。检察各个业务条线的案件,只要符合救助条件,均可以予以救助。然而,该院近年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原案均为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性侵犯罪案件,公益诉讼检察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司法救助工作出现空白点,“四大检察”司法救助工作开展不平衡。

(3)审批周期长。最初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报同级政法委员会审批,部分由基层检察院层报至省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核后,再由省级检察院拨付。因为同级政法委一年只上会研究两次,2019年至2021年期间所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救助金审批发放大部分期限在3个月以上,少数案件审批发放期限甚至高达6个月。2022年后,部分救助金直接预算至基层检察院,审批迟滞现象得到一定缓解,

四、意见建议

针对上述司法救助实务中存在的不足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一是坚持主动救助理念,落实权利告知,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尤其是被害人遭受重大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增强救助被害人的敏感度,关注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赔偿、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将权利告知及线索移送贯穿于司法办案全阶段。

二是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议实现办案机关限额以下救助金案件的自主审批。下级检察机关应按照《救助细则》规定,每年上报国家司法救助专项工作报告,主动接受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另外,应当明确审批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建立限额以上救助案件绿色审批通道,对于未达到先行救助标准但救助申请人急需司法救助金缓解急困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及时解决救助申请人的急难愁盼。

三是扩大救助范围,完善配套机制。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刑事案件中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又包括民事侵权案件中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当事人,还包括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救助后息诉罢访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尤其是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的司法救助工作,有待进一步探索。国家司法救助在经济方面的补偿金并不是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最为重要的需求,更应着眼于从法律诉讼到心理辅导乃至生活重建方面的制度建设。为了切实帮助被害人摆脱实际生活困境,建议强化跟踪回访,完善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的配套机制,强化与法律援助及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打出司法救助的组合拳。

供稿: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雪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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